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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03丨部分继承人能否以尽到较多赡养义务为由主张多分遗产?
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在继承问题上出现的纠纷
并不少见
那么部分继承人
能否以承担较多义务为由
主张多分遗产呢?
基本案情
刘某与卓某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卓某甲、卓某乙、卓某丙三名子女。卓某于早年过世,刘某于2021年7月自杀身亡。
刘某生前与被告卓某丙及其丈夫陈某相邻居住,在日常生活期间,卓某丙及其丈夫陈某不时因家庭琐事与刘某发生纠纷,进而对刘某进行打骂。刘某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有垫江县某村住房一套、银行存款5万余元。卓某甲、卓某乙遂以二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而卓某丙长期虐待母亲刘某,导致其自杀身亡,依法丧失继承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继承刘某全部遗产。
裁判结果
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卓某丙对被继承人刘某生前是否存在虐待行为,以及对刘某的遗产是否丧失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虐待行为,应当是行为人通过严重暴力的行为,长期且经常性的对被继承人实施肉体或精神上的摧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举示的证据,虽能够证明被告及其丈夫在赡养、照料刘某过程中,因家庭琐事与刘某发生过纠纷,对刘某有过打骂行为,但不能证明被告长期且经常性的通过暴力行为虐待刘某,也不能证明刘某的死亡与被告及其丈夫的打骂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对二原告主张被告应当丧失继承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而被告及其丈夫在日常生活中对被继承人刘某打骂的行为,明显与尊老爱幼、善待老人、孝敬父母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符,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对其行为应作否定性评价,其在继承遗产时应酌情予以少分。遂依法判决刘某遗留的住房由原、被告平均继承所有,银行存款由卓某甲、卓某乙各继承40%,卓某丙继承20%。
典型意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得遗产,而未尽应尽赡养义务、甚至对被继承人实施打骂行为的继承人,应视情节不分或少分被继承人遗产,这一规定是对赡养贡献较多人的合理公平的补偿,也是为了弘扬社会传统美德。
本案中,被告卓某丙因未尽应尽赡养义务,甚至对被继承人刘某进行打骂的行为,最终导致其丧失了部分继承权的裁判结果,系通过法律手段传播了人们在赡养父母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突出了司法裁判对优良家风的倡导,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树立。
承办法官丨廖子钧
案例编写丨吴迪
微信制作丨垫江法院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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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03丨部分继承人能否以尽到较多赡养义务为由主张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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