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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单车撞倒另一骑行者致其死亡后逃逸,男子被控交通肇事罪

杨琳/北京青年报
2017-11-24 12:25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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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荆永学(化名)在朝阳区京密路附近骑行一辆“摩拜”共享单车时,违反交通法规,导致“摩拜”单车与王萍(化名)骑行的“ofo”单车相接触,王萍连人带车倒地,并被一辆驶来的金龙客车碾压,王萍当场死亡。荆永学并未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反而骑着“摩拜”逃逸。荆永学落网后,被以交通肇事罪起诉。近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处荆永学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凯表示,并非只有机动车驾驶人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自行车骑行人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事故,同样会触犯交通肇事罪。

共享单车骑行人被控交通肇事罪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被告人荆永学今年27岁,公诉机关指控,荆永学于今年4月26日7时40分许,在朝阳区京密路进京方向大山桥公交站牌处,驾驶“摩拜”共享单车由东向西行驶时,车轮右侧与被害人王萍驾驶的 “ofo”共享单车前轮左侧接触,致使被害人王萍连人带车倒地,此时恰有一辆金龙客车在机动车道内同方向行驶,该车右前轮从王萍头部轧过,造成王萍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荆永学驾车逃逸。

经交警认定,荆永学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荆永学于今年5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荆永学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荆永学当庭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后荆永学赔偿了王萍父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受害人父母对荆永学表示谅解。

一审获刑3年缓刑3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荆永学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在事发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荆永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故法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荆永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骑行者与行人均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康凯律师告诉北青报记者,在普通人的印象中,似乎只有驾驶汽车等机动车的人员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这实际上是一个误区。按照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都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该罪名的主体并没有限定为驾驶机动车者。康律师认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指一切的交通参与者。

康律师表示,如果自行车骑行人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一旦骑行人违反交规,造成重大事故,恐怕没有更合适的罪名来惩治。除了自行车之类的非机动车驾驶者以外,行人也有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比如乱穿马路、闯红灯或者在高速上行走,导致其他机动车避让不及引发车祸,行人便有可能被控交通肇事罪。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全国已经有多起行人被控交通肇事罪的案例,成都近日便判决了一起此类案件,一名行人行走至成都锦江区一路段时,跨越道路中心隔离栏杆,横过机动车道,一名摩托车驾驶者避让不及,与行人发生碰撞,摩托车驾驶者坠地受伤,后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行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者负次要责任。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起诉这名行人。最终法院认为行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故最终判决这名行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原题为《“摩拜”撞倒“ofo”骑行者致人死亡逃逸 “摩拜”骑行者被判缓刑 律师表示骑行人造成重大事故可认定为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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