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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一起向毒品说“NO”
为进一步增强辖区居民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履行禁毒责任,参与禁毒斗争,按照包头市青山区禁毒委员会有关安排,在2022年6月26日第35个“国际禁毒日”,青山区人民法院组织部分干警在正翔国际广场开展了禁毒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青山区人民法院干警与青山区各办事处、派出所、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共同设立禁毒宣传咨询点,悬挂横幅,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和纪念品,解答群众问题。另外,干警还向群众科普了什么是毒品、什么是毒品犯罪、毒品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哪些、如何预防毒品犯罪等有关知识,重点向群众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知识,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做到不吸毒、不种毒、不贩毒、不制毒,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避免生命财产遭受侵害。
此外,青山区人民法院
近日公开宣判了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例,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基
本
案
情
2021年1月1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锋、陈某龙在买毒人王某河(另案处理)某小区的家中,以16000元价格向王某河贩卖海洛因20克。2021年1月18日23时许,民警在青山区某饭馆内将王某锋、陈某龙抓获,从二人乘坐的轿车内扣押毒资;2021年1月19日将王某河抓获,并扣押毒品疑似物20.943克。经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理化检验,上述扣押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青山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锋、陈某龙向王某河贩卖毒品海洛因20克,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陈某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额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毒品是条不归路
害人害己害全家
坚决不吸第一口
有人吸毒及时报
让我们一起向毒品说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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