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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马航案能否破解民航“限制赔偿”?
公众很同情家属这三年多来的各种身心煎熬,但是就空难索赔诉讼本身来说,可能是另一场漫长的拉锯战。
空难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其赔偿标准不适用一般民事法律,而是适用《民航法》以及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国际航班的空难更涉及到复杂的国家管辖,以及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问题。
最关键的是,空难案件绕不开“限制赔偿”这道坎,法定赔偿往往难以满足受害方的要求。
我国的国内法《民用航空法》吸收了国际条约中的“限制赔偿”这个原则。《民用航空法》第129 条规定,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即SDR,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按目前的汇率,16600计量单位只相当于15.5万人民币。
而对于国内航班,2006年确定的法定的限额赔偿是每人40万元。但是,事实上,之前多次国内空难的实际赔偿额都高于这个标准的,比如,2010年伊春空难每人赔付96万元,被称“创下中国民航史空难赔偿的最高额”。至于,屡屡闹出新闻的“航空行李丢失‘按公斤赔’”,也是源于《民用航空法》的“限制赔偿”原则。
但是,哪怕前述的“最高赔偿额”恐怕也难以让空难家属满意。为了绕开“限制赔偿”的壁垒,空难受害者家属也会选择其他应对方式:一个就是起诉飞机的制造商、发动机制造商;另一个是,选择到美国等空难赔偿额较高的地区提起诉讼。
比如,2004年发生的包头空难,家属认为东航提出的赔偿偏低,到美国法院一并起诉了美国通用公司(发动机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飞机制造商)和东航。但是,东航提出管辖异议,美国法院最终以“不方便管辖”终止了审理,之后案子又回到中国起诉,至今还没有做出终审判决。
这次马航案在起诉航空公司的同时,还起诉了飞机制造商波音公司、发动机制造商罗尔斯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包括在北京起诉的同时,还在美国诉讼,也是使用了这一套诉讼策略。但是诉讼过程显然也会是很曲折的。
对于马航370的家属来说,还有一个令人宽慰的消息是,我国加入的《蒙特利尔公约》引进了“无限制责任”,不超过10万SDR的(约合13.5万美元),不管有无过错,承运人必须赔偿;超过部分,实行推定的过失责任。但是,中国法院绕开“限制赔偿”,直接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做出空难赔偿判决,之前没有先例;而且对于航空如何推定“过失”,也缺乏相应的审判实践。
总之,从“航空行李丢失‘按公斤赔’”,到国内空难“法定”最高赔付40万元,再到这次马航家属提出的上千万元的索赔,其实都是指向民航“限制赔偿”这个症结问题。在国内法、国际公约之间,在法定赔偿畸低和当事人的正当诉求之间,如何寻找到公正的平衡点?如何树立起中国式空难判决的标杆?这是目前公众对于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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