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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本科生被利用从事跨境诈骗,专家建议强化打击涉诈黑灰产
6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草案二审稿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了涉诈资金链治理,加强了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着力突出预防性法律构建,在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全链条治理上下了很大功夫,更加全面、具体,操作性更强。
围绕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打击力度、推进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等内容,与会人员提出意见建议。
加强对学生反电诈宣传教育
一些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提出,要进一步突出预防优先的方针,注重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鉴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李锐委员认为,对电信业务的经营者、金融机构、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应当赋予他们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的责任,在消费者办理业务、运用电信和网络等时机,及时提醒,加强宣传,提高公众鉴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陈福利委员建议,增加有关禁止性的条款,明确列明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要作案手法或违法情形,这样既可以明令禁止有关违法行为,对民众也是一种教育引导。
欧阳昌琼委员说,从已经破获的一些案件来看,有不少本科生甚至研究生被诈骗分子利用,因为他们具有一定的IT专业知识以及外语水平,为从事跨境跨国诈骗活动提供了便利。由于不懂法,一些人干了诈骗之事还不知道自己违法,甚至把它作为毕业以后的职业选择,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因此,建议明确各类学校加强对学生反电信网络诈骗的宣传教育,把它作为一个综合治理的重要措施。
强化打击支持帮助诈骗行为
一些委员在审议时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人员的惩处力度。
李锐委员说,当前很多诈骗分子的涉案金额巨大,但是量刑认定的金额并不多,达不到对诈骗犯罪惩治的效果和威慑作用。建议对涉电信网络诈骗财产的处置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使之有法可依、操作性强,突出打击效果。
吕薇委员认为,第二十九条对于为诈骗提供支持和帮助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只是采取了关停、限制入网等措施,而没有更严厉的处罚。事实上,对支持和帮助诈骗的也应该加强打击。建议对后果情节严重者,如诈骗数额大、屡犯的,应以协助或共同犯罪处理,可以采取入罪轻刑的方式对支持和帮助行为进行处罚,如计入信用档案等。
刘修文委员说,涉诈电信和网络黑灰产业链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基础设施”,打击该产业链是进一步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源头治理、全链条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方面,对维护社会秩序和网络环境也意义重大。作为电信互联网行业的“毒瘤”,黑灰产业非常顽固,必须依靠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持续高压打击,才能有效遏制黑灰产业泛滥。草案二审稿对此有条针对性规定,但还可以进一步强化,尤其是要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责任。建议在对电信、互联网、公安等主管部门打击治理网络黑灰产业的责任作出总体规定,提出明确要求。
明确跨境执法部门具体职责
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等会同外交部门积极稳妥推进国际执法司法合作,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建立有效合作机制,共同推进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
罗保铭委员认为,跨境诈骗现象严重,特别是我国境内打击的力度加大,大批诈骗团伙窝点向境外转移,不解决跨境有效打击问题,难以彻底扭转电信网络诈骗高发的态势。第三十五条规定关于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内容较为原则,建议在总结这方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跨境执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部门的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
张业遂委员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框架下有很多的合作,国际电信联盟、国际刑警组织、国际反洗钱组织等国际组织在加强信息沟通和国际合作方面可以起到非常好的作用。可以把“国际组织的作用和价值”充分体现出来,建议在第三十五条中的“有关国家和地区”后增加“和国际组织”。
张志军委员说,去年,公安部依托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强力推进源头管控和教育劝返等工作,从境外教育劝返涉诈人员21万名。对于成功措施和做法,可以纳入到本法中,建议增加“对非法滞留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人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劝返等工作”。
(原标题: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二审稿时建议 强化打击涉诈黑灰产业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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