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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债”赔付纠纷案开庭:德邦证券向大信会计等追偿逾3亿
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五洋债”案的赔付执行到位后,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几家主体,因实际赔偿金额对簿公堂。
浙江法院网官网信息显示,6月23日,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邦证券”)因追偿权纠纷,起诉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大信会计”),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大公国际”)的案件,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开庭。
澎湃新闻记者了解到,本次案件中,德邦证券主张向陈志樟追偿约1.79亿元,向大公国际追偿约0.57亿元,向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追偿约0.79亿元,合计追偿约3.15亿元。
对于选择起诉陈志樟、大信会计、大公国际等,德邦证券相关负责人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此次追偿基于德邦证券认为前期赔偿金额已大大超出自身应当承担之份额,故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德邦证券向陈志樟、大信会计、大公国际等追偿逾3亿元
澎湃新闻记者了解到,6月23日开庭的“五洋债”追偿纠纷案,德邦证券要求陈志樟、大信会计、大公国际赔付逾3亿元,合计约3.15亿元。
具体来看,德邦证券向陈志樟追偿约1.79亿元,向大公国际追偿约0.57亿元,向大信会计追偿约0.79亿元。同时,德邦证券要求大信会计,对陈志樟不能履行部分在5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此次追偿基于德邦证券认为前期赔偿金额已大大超出自身应当承担之份额,故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德邦证券相关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进一步指出,在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件中,德邦证券与三被告属于共同侵权人,对于侵权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德邦证券赔偿的金额,大大超出应当承担赔偿的份额。
2021年9月,“五洋债”案二审判决出炉,判决明确: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就案件总标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对上述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对上述债务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洋债”案件系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
从时间线上看,2015年8月,五洋建设发行了公司债“15五洋债”,规模8亿元,期限2+1年,第二年末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2015年9月,五洋建设发行了第二期公司债“15五洋02”,规模5.6亿元,期限3+2年,第三年末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两期债券主承销商均为德邦证券。
2017年8月14日,“15五洋债”未能偿还回售及付息资金,发生回售违约,“15五洋02”触发交叉违约。
2018年7月6日,证监会开出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对五洋建设等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2018年8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消息,给予大公国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业务1年。接着,北京证监局作责令大公国际限期1年的整改处分。
2019年1月22日,证监会对大信会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11月,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投资性房地产等问题,德邦证券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1857.44万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时任相关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也被予以处罚。
2019年以来,债券投资者陆续起诉至杭州中院,请求五洋建设偿付债券本息及逾期利息、陈志樟作为实际控制人,德邦证券、大信会所等作为承销商和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12月31日,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的判决结果出炉。在杭州中院对五洋债欺诈发行案的一审判决中,五洋建设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一审宣判后,除五洋建设外,德邦证券、大信会计等其余被告,在2021年1月底均选择提出上诉。
2021年9月,“五洋债”案二审判决出炉,判决明确: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就案件总标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对上述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对上述债务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洋债”案件案款已全部执行到位,德邦证券兜底赔偿5.76亿元
今年3月25日,杭州中院发布的“五洋债”案件案款发放公告显示,截至2022年3月24日,共计涉及总标的7.03亿元的立案执行案件案款已执行到位。
公告显示,除锦天城律所已履行判决标的外,需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大公国际,仅履行了600余万元,为644.53万元。
同时,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陈志樟、大信会计,分别仅履行了15万元和1亿元。
据悉,按市场惯例,券商在证券的欺诈发行中具有先行赔付的义务。今年1月26日,德邦证券向杭州中院出具了兜底承诺。公告显示,在赔付中,德邦证券总计履行了5.7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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