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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家属下雨天摔伤,医院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担责五成
澎湃新闻记者 邱海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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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海安法院日前审理一起责任纠纷案,认定伤者张某在人员流动相对频繁的医院走廊口滑倒,是医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结合而导致,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医院向张某支付10.7万元赔偿款。
去年9月13日,受台风影响,海安市狂风大雨,张某到某卫生院住院处为母亲送饭。步行进入住院部南入口时,他脚下一滑摔倒,不能站起,后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右尺桡骨远端骨折,各项损失合计21万余元。
据了解,卫生院住院部一楼走廊南端为南入口,直接通往室外,走廊地面铺瓷砖,防滑地毯当天被卷成圆柱状放在走廊入口,“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也被收起,放在门洞内;张某进入走廊时没有携带雨具,速度正常。
张某认为卫生院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卫生院方则认为其作为非营利性法人,不同于其他营利机构,只要做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免责。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海安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卫生院作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对管理范围内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事发当天,受台风影响风雨大作,卫生院未及时放置防滑地毯、警示提示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其通过穿雨鞋等采取了自身安全保护措施,亦有过错。张某滑倒摔伤应是医院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均未尽到的原因,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
责任编辑:张军
图片编辑:乐浴峰
校对:张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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