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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拟规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其他组织个人不得发布预报
国务院法制办17日公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技术规范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要求植物保护工作机构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定期报送监测信息,及时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主体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明确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做好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预防控制工作予以配合。农作物病虫害发生时,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控制;农作物病虫害暴发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在防治工作上,征求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源头预防、种苗预防、健康栽培等预防措施。根据农作物病虫害的特点及其对农业生产的危害程度,将农作物病虫害分为三类,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制定一、二类农作物病虫害名录及预防控制方案,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制定三类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指导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工作。明确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及其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对象共同商定服务方案或者签订服务合同,并建立服务档案。
(原题为《国务院拟规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其他组织个人不得发布病虫害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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