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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七公与凌未风的伤情鉴定|十指连心,孰轻孰重
少时读《射雕英雄传》,数说“五绝”出场,印象最深的是洪七公。“撕作三份,鸡屁股给我”——“见龙在田”,未见其人,先闻其声。
黄蓉对这位草莽乞丐不禁摇头,但“突然见他握住葫芦的右手只四根手指,一根食指齐掌而缺,心中一凛”。洪七公后向郭靖口吐心声:“我只要见到或闻到奇珍异味,右手食指就会跳个不停。有一次为了贪吃,误了一件大事,我一发狠,一刀将指头给砍了……”
后来看《七剑下天山》,则最痛惜慕士塔格山一战的凌未风。楚昭南步步败退求饶未果,被逼至悬岩“闭目待死”时,凌未风却突发旧疾功败垂成。楚昭南遂趁机将凌未风击昏,但因忌惮其武功,又“忽然把凌未风点醒,嗖地拔出剑来,剑锋一挥,把凌未风右手的拇指削掉,疯狂叫道:‘叫你终生不能使剑!’”
都是断指之痛,洪七公与凌未风却大为不同。洪七公自断食指,虽有不便,降龙十八掌依然石破天惊。凌未风被斩拇指,“既成残废”,右手再无用剑可能。
依今日标准,人体损伤分作重伤、轻伤、轻微伤,三者又各分作二级。重伤系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之损伤。轻伤系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之损伤。而轻微伤则是各种致伤因素所致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一言蔽之,司法谓伤势之重、轻、微之别,乃以器官功能障碍、容貌损害、原发性损伤之程度为据。
以手而论,拇指占一手功能之36%,其中末节指节与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之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之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手掌另占一手功能之10%。
由是观之,洪七公之伤,属“一手示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单手功能丧失达18%,系轻伤一级;而凌未风之伤,则属“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单手功能丧失达36%,系重伤二级。
《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论及歼灭战,曾喻“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斯言不谬。若未损及功能,十指之轻微伤,实不如断其一指之重。依现行法,故意伤人,致轻微伤,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致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梁羽生自陈《七剑下天山》是模仿《牛虻》之作,“凌未风是牛虻的化身”。意大利少年亚瑟,因向神父忏悔时泄露革命党人秘密,被同伴误作叛徒,而自我放逐。初到秘鲁卡亚俄码头,亚瑟即被醉酒的拉斯加人用火钳打残。十三年后以化名再度现身亚平宁时,牛虻已是“右腿瘸;左臂扭曲;左手少两指”。至于是哪两指,伏尼契却不忍释明。
凌未风虽不再用剑,但天山传人终将楚昭南“斩去两指”,并迫其自毙。而洪七公后来亦不住叹息:“指头是砍了,馋嘴的性儿却砍不了”——想必也是“亢龙有悔”了。
彭益鸿|上海律师,人权、法律与公共政策研究员,先后毕业于浙江大学、复旦大学法学院,在《中国不动产法研究》《中山大学法律评论》《光华法学》《南方都市报》《人民法院报》《中国社会科学报》等发表多篇学术论文、法律评论。pengyih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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