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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检协商”机制?
控辩协商机制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色之一,也是影响被追诉人是否认罪认罚以及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因素之一。这一机制类似于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但与之不同的是,我国的控辩协商只是量刑协商,罪与非罪、具体罪名不可协商。这一机制在我国的运行效果并不理想。主要原因除了实质真实的诉讼理念、实质正义的刑法理念的作用之外,还包括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避免司法裁量不受限制的考量。此外,被追诉人的力量过于弱小,缺少协商条件,也是控辩协商在我国效果不佳的原因。
然而,先前讨论的控辩协商只是针对自然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企业而言则不然。在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层面,尤其是融入刑事合规理念之后,“企检协商”相比于控辩协商有着更大的适用空间。如前所述,企业合规分离企业责任与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具有降低企业涉罪风险,促进企业良性运转的功能。企业合规从宽制度的功能定位主要为促使企业合法出罪、正当免罚,进而挽救涉罪企业,相应的诉讼理念与刑法理念均与以往的控辩协商有所不同。加之企业刑罚种类目前只有罚金刑一种,无论从挽救企业形象、减少罚金数额还是贯彻政策要求的角度分析,涉罪企业与检察机关的协商意愿都更强烈。合规计划的形式、规模,量刑建议中罚金的数额,甚至起诉与否,均可成为企检双方协商的“筹码”尽管就目前而言,企检协商机制仍然受到我国检察体制与诉讼模式的限制,但从犯罪治理目的的差异性角度分析,其具有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与一般的控辩协商相比,“企检协商”的特殊性表现为:其一,企业一方需要经过有效决议后,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及辩护人代表企业与检察机关进行协商;其二,协商结果,尤其是检察机关经过合规审查后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需要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公开。
案例 [F公司虚开专票案之不起诉公开]由于拟对 F警用器材公司及公司负责人作出不起诉之决定,为提升该决定的公信力和公正性,本案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侦查机关代表、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听证,通知涉罪企业法定代表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到场听证。经听取各方意见,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依法向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F公司通过构建符合要求的合规经营方案获得检察机关不起诉之“待遇”是本案典型性的体现,但检察机关公开不起诉之决定则是一项制度创举。召开听证会并不是形式上的不起诉公开宣誓,而是为了听取各方意见。换言之,涉罪企业合规构建情况以及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的妥当性均在案件各方的监督之下。有的地区检察机关在试点过程中还规定可邀请被害人、合规考察的的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乃至普通公民参加听证。不起诉之决定如此,关于罚金刑的量刑建议当然也可通过这种方式公开。因此相比于带有私密性的控辩协商而言,企检协商机制可归纳为一种“民主协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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