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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说法典(第二十九期)|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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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刚满12周岁的郑小某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遇行人苏某某横过道路未避让,造成苏某某右腓骨头粉碎性骨折、多处挫伤。苏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住院治疗33天,花费医疗费近4万元,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苏某某伤情为十级伤残。郑小某的父母为郑某某、刘某某。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苏某某将郑小某、郑某某、刘某某作为被告起诉至福安法院,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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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身体受到侵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郑小某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遇行人苏某某横过道路,未进行避让,导致苏某某受伤,且事故发生时郑小某未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故郑小某对本起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由于郑小某未年满16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即本案被告郑某某、刘某某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郑某某、刘某某赔偿苏某某损失17.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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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原标题:《“漫”说法典(第二十九期)|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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