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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态】乌海市海南区法院发出《训诫决定书》关于举证期限的法律规定

2022-06-16 18:0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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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乌海市海南区法院行政审判庭收到了三份来自于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悔过书,悔过书中当事人及代理人为自己逾期举证的行为向法庭致歉,并对人民法院的训诫予以接受。

当事人为什么要提交《悔过书》呢?

2022年3月,海南区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原告某环保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收到案件后,立案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指定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但在举证期内,法庭并未收到证据或延期举证申请。

4月24日,案件如期开庭。出乎意料的是,被告代理人当庭举证,原告代理人因被告逾期举证而不予质证。

法官询问其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被告表示是因忽视了举证期限的重要性,非恶意隐匿证据。

鉴于双方提交的证据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官在采纳证据的同时,对被告的逾期举证行为书面予以训诫,并开出《训诫决定书》。随后,被告认识到这一错误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深刻地进行了反省,并送来了悔过书。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限。

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或者虽采纳证据但要予以训诫或罚款。

举证期限的设立,旨在公正、高效地审结案件,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是降低司法成本,防止司法资源浪费的要求。惩戒不是目的,而是人民法院为了纠正不良诉讼风气、规范诉讼秩序、维护司法权威的必要措施。希望所有的当事人都能够积极维护诉讼权利,强化证据意识,及时、全面地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却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原标题:《【基层动态】乌海市海南区法院发出《训诫决定书》关于举证期限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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