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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廊医生”诉前央视主持人王志安案终判:不侵权但有失妥当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2017-11-10 19:1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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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作“走廊医生”的兰越峰。  东方IC 资料图

“走廊医生”兰越峰诉前央视主持人王志安侵权案有了终审结果。11月10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北京一中院获悉,该院终审认定涉案言论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兰越峰因认为王志安在新浪微博发布的言论对其构成侮辱和诽谤,起诉要求王志安、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公司、微博运营公司)删除侵权微博、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兰越峰的全部诉求。

兰越峰曾因“走廊医生”事件受到广泛关注。前央视主持人王志安曾就该事件进行实地调查,后央视新闻频道《新闻调查》栏目制作播出了新闻调查专题片《走廊医生》。

该节目中展示,兰越峰和单位的矛盾是其长期以来个人诉求与单位存在分歧所致,并非是其因反对过度医疗遭致打击报复。2014年3月至9月,王志安在其个人新浪微博账户中上传上述节目视频,并陆续发布了一系列评价言论。

2015年6月,王志安分别两次在其新浪实名微博上发表标题为《无论你们有多卑鄙,我都奉陪到底!》的长微博。

为此,兰越峰以名誉侵权为名将王志安及微梦公司诉至法院。2016年8月,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志安发表的涉诉微博言论不构成对兰越峰名誉权的侵犯,王志安及微梦公司均无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驳回原告兰越峰的全部诉求。兰越峰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经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针对公民言论内容的规制因“事实陈述”及“意见表达”两种情形而有所不同。本案中,兰越峰因“走廊医生”事件成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需要,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应受到一定程度的克减,但此种克减应以与公共领域、公众兴趣相关为限,不能超出公共利益的边界。

法院认为,针对“现在可以下结论了:很多此前关于走廊医生的新闻都是虚假新闻。兰越峰不过是一个为了自己私利,绑架了医院甚至整个医疗行业的一个非典型医生”的微博言论,从发布形式和内容来看,上述内容属于“意见表达”,不构成对兰越峰的名誉权侵权。

法院还认为,结合上下文整体判断,“兰越峰本人更像是个病人,明显有偏执性人格,甚至有轻度妄想”等内容也属于“意见表达”。虽然其中个别用词稍显不妥,但王志安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关注而发表对公共事件的看法,并非刻意对兰越峰进行侮辱、诽谤。在王志安不存在贬损兰越峰名誉权的主观恶意的前提下,该院对兰越峰主张上述内容构成名誉权侵权不予支持。

针对《无论你们有多卑鄙,我都奉陪到底!》一文,法院认为,结合该文的整体内容可以看出王志安所批判的“你们”“他们”“这些人”等指代的是利用和消费兰越峰的背后势力,并非指向兰越峰也不包括兰越峰本人,且涉诉长文的其他部分亦无明显贬低或恶意诋毁兰越峰之言论。因此,兰越峰关于涉诉微博言论构成侮辱、诽谤的主张不能成立。

鉴于此,北京一中院对兰越峰关于王志安属于公众人物、应就自身言论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法院同时指出,王志安发表的部分言论虽不构成侵权,但也有失妥当。“王志安今后在发表评论意见时,亦应谨慎注意,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为此,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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