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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宣传月丨“红白黑”名单,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诚信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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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弘扬诚信精神、建设信用厦门,翔安法院于6月14日“信用记录关爱日”,开展主题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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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在翔安区主要商场汇景广场LED大屏滚动播放诚信宣传标语、组织干警向商家发放宣传手册、摆摊设点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等,宣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红白黑”名单制度,向群众普及信用知识,提升群众诚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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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白黑”名单机制具体是什么呢?
下面
我们通过两个案例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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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义务
纳入“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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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劳动争议执行案件过程中,经执行法官联系,被执行企业承诺尽快还款。
为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法院从善意文明执行角度出发,对被执行企业暂缓冻结银行账户、查封厂房设备等强制措施。
两日后,被执行企业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该企业被列入自动履行“红名单”,推动该企业恢复社会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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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逃避执行
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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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起民间借贷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某客观上有履行能力,但为逃避法院执行,先后多次变更领取工资、奖金的银行账户,并隐瞒自建房出租收入。
法院将林某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林某涉嫌拒执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最终,林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那么
什么情况可以纳入“红名单”
什么情况会被列入“黑名单”呢?
快跟小编去看看吧~
“红名单”纳入条件:
执行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后三十日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自动履行被执行人:
(一)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白名单”纳入条件:
指执行案件立案后暂无能力全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主观上有履行意愿,客观上有积极履行的行为且不存在转移隐匿财产、逃废债务、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情形的被执行人。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财产报告制度;
(二)遵守限制消费令;
(三)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和处置现有财产;
(四)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五)遵守人民法院的其他指令或要求。
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出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申请纳入“白名单”。
被执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纳入“黑名单”: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超过五年的;
(二)因辱骂、侮辱执行人员或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超过三年的;
(三)因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租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超过三年的;
(四)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被执行人具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但确有正当理由致使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暂不纳入“黑名单”。
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并移出“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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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失信惩戒”到“守信激励”,翔安法院充分运用“红白黑”名单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增强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行动自觉,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胜诉权益。
自2022年5月份以来,翔安法院依申请将18名被执行人纳入“红名单”,并为他们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依法依规减免2名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费,协助1家企业顺利向银行申请到贷款;同时依申请将10名被执行人纳入“白名单”;另有10名严重失信被执行人被列入“黑名单”从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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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翔安法院将
进一步发挥“红白黑”名单
分级分类管理机制作用
强化信用体系建设
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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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诚信宣传月丨“红白黑”名单,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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