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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活不正常妻子怀疑丈夫性取向,法院一审判决准许离婚

吴兴/海南特区报
2017-11-10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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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介绍,在一家企业从事管理工作的刘江和从事会计工作的张芳相恋结婚。婚后,妻子张芳发现丈夫对自己“性冷淡”,甚至质疑丈夫性取向有问题,曾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均未离成。此后不久,刘江向法院起诉离婚。海南海口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婚生孩子由刘江抚养。

一审宣判后,张芳不服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男方需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满18岁。

孩子出生后,丈夫拒绝过夫妻生活

她怀疑丈夫性取向

2013年7月,经朋友介绍,在海南一家企业从事管理工作的刘江和从事会计工作的张芳认识,接触后不久就发展成了恋人。经过一年多时间的相处,两人于2014年9月步入婚姻的殿堂。半年后,他们的儿子刘泽出生了。

结婚初期,两人感情很好,张芳怀孕和坐月子期间,刘江及其家人对她照顾有加。但在婚后长期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发生过数次争吵,且自孩子出生后,刘江以各种理由拒绝过夫妻生活,这让张芳质疑其性取向异乎正常男性。“战火”升级后,张芳抱着儿子回娘家住。为了让孩子健康成长,张芳周末也会带着孩子和刘江及公公婆婆一起外出游玩。在外人看来,张芳和刘江的感情不错,但只有张芳知道,他们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她已下定决心要离开丈夫。

2015年8月,张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来又决定撤诉。继续生活近一年后,张芳2016年5月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一审判决,不准两人离婚。

男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获准许

随后,刘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美兰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张芳也认为两人再无和好的可能,同意离婚。庭审中,刘江称,因他性生活方面满足不了张芳,导致对方提起离婚;张芳则称,刘江对女人有抵触心理,夫妻生活不正常。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照准离婚。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因刘江存在生殖方面的障碍,对将来生育能力有一定的影响,且刘江的家境优于张芳。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婚生孩子刘泽由刘江抚养,孩子的抚养费由刘江自行承担。

一审宣判后,张芳不服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

因儿子的抚养权问题,两人再次闹上法庭

张芳称,自己工作稳定,收入与刘江差不多,完全有能力抚养儿子,也有充裕的时间陪伴儿子。相比之下,刘江因工作原因,需要经常加班和出差,不能充分照顾儿子。此外,张芳称,儿子随自己生活在娘家以来,一直受到全家的精心照顾和陪伴,儿子已经非常适应目前的居住环境,并依赖外公外婆。因此,自己的居住环境更有利于儿子的身体、心理上的成长。请二审法院改判婚生儿子由张芳抚养,刘江每月负担孩子的抚养费3000元。

江的代理人辩称,张芳收入不稳定,没有自己的住房,与姐姐弟弟们共同居住在父母的房子里,并不能为孩子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这并不利于刘泽的成长。张芳没有提供合法有效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实际月收入证据,而刘江有固定工作,收入稳定,月工资近9000元,完全有经济能力抚养刘泽。张芳的父母虽然年轻,但父亲从事保安工作,经常要上夜班,母亲虽刚退休,但经常外出打零工,肯定不能全身心照顾刘泽,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张芳的诉请。

二审判决:

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2000元

海口中院认为,张芳和刘江均表示愿意抚养婚生子刘泽。从物质条件上看,双方差距并不巨大;从日常陪伴刘泽成长而言,刘江和张芳各有利弊;从未来成长环境来看,刘泽如同张芳生活将有更多机会接受成年男性和女性的照顾,对于刘泽的性格塑造和健康成长更有利。

综上,张芳比刘江更适合抚养刘泽。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子刘泽由张芳抚养,孩子的抚养费由刘江每月给付2000元,于每月1日给付,直到刘泽年满18岁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原标题:夫妻生活不正常 怀疑丈夫性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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