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被羁押1264天,黑河首起恶势力案“主犯”获无罪后申请国赔逾五千万
6月11日,一度被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主犯的梁明,收到了国家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黑河中院作出的通知书称:“你(梁明)以再审无罪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经审查,你的国家赔偿申请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6月9日决定予以受理。”
梁明等13人涉恶犯罪团伙案件,是黑河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该案经一审、二审,重审一审,二审,再审、重审后,梁明等13人全部被判无罪。
此后,涉案13人陆续申请国家赔偿。其中,黑河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案“主犯”梁明于6月8日最后一个向黑河中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并于11日收到了受理通知书。从被刑拘到无罪释放,梁明共被羁押1264天。
梁明的国家赔偿申请书显示,其共提出九项赔偿申请,总金额逾5000万元。具体如下:
一、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侵犯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赔偿金1,552,217.28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400万元;
二、依法支付冻结存款利息暂计330,922.33元(以1619592.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7日至解除冻结之日,以122103.9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24日至解除冻结之日)并返还已扣划的185,592.27元,暂合计516,514.6元;
三、依法支付扣押的路虎牌小型客车及别克牌GL825S多用途乘用车造成损失金额,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四、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解除对黑河市盛世华庭3号商住楼000101室、000102室的查封、协调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人为请求人梁明的权属证明并赔偿查封期因无法使用房屋造成的损失60万元;
五、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解除对156个车库的查封、协调有关部门为梁明办理156个车库的所有权人为梁明的权属证明并实际交付房屋,赔偿因原错判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处置车库的损失240万元或按黑河市爱辉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金共计20,006,352元;
六、请求赔偿梁明名下黑河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润龙投资有限公司停产停业期间的损失90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黑河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黑河市机场路A1号地中星嘉苑小区工程项目废标造成的损失);
七、请求赔偿律师费等费用共计70万元;
八、因错误判决、错误羁押导致(2017)黑11民初11号、席志丽诉黑河市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案件赔偿请求人诉讼保全被迫解除而造成的损失30,135,603元,请求恢复诉讼保全原状(可对黑河市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查封、冻结、扣押财产中优先执行)或给予赔偿金30,135,603元;
九、请求赔偿因搬迁造成的损失200万元。
此外,梁明还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对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梁明的提出上述申请的具体理由包括,日赔偿标准对应的是法定劳动时间每天不超过8个小时,但其被羁押1264天每天24小时都被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应当按国家2021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409.34元乘以3计算即1264天×409.34元/天×3=1,552,217.28元。
此外,梁明认为,原错判案件被定性为恶势力团伙犯罪并公开宣判,并被众多媒体广泛报道,这给其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对其和家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申请精神损害赔偿金400万元。
梁明还认为,原错判带来的查封、扣押、导致公司停产停业等,对他的财产权造成了损害,理应得到赔偿及返还原物。因此,其在申请中提出涉及财产的多项赔偿主张。
梁明的代理律师胡松涛向澎湃新闻表示,律师已向梁明阐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定赔偿范围,但梁明仍坚持提出上述赔偿,“也是一种蒙冤后的情绪表达吧”。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