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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未要求外资投行报告高管薪酬细节和限制高薪酬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问:近日,有媒体报道中国证监会今年在上海和北京召开会议,要求外资投行报告高管薪酬细节,并提出不要给高管过高薪酬。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论?
答∶上述报道为不实消息,我会及相关证监局、行业协会未召开过上述会议。薪酬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构建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是保持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也是保持行业稳健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全球监管部门对薪酬激励相关制度近年来比较关注,目的是为了防范过度投机、过度激励引发的金融风险。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总结2008年金融危机教训时指出:“大型金融机构的高额薪酬基于短期的高额利润,忽略了金融企业的长期风险,是导致金融危机的主要因素之一”。欧美等国和国际组织先后对金融行业薪酬管理制定了相关监管制度和规则,如金融稳定论坛(FSF)出台《稳健薪酬做法原则》、欧盟出台《第四号资本要求指令》、美联储发布《金融企业薪酬政策监管方案》,对金融从业人员薪酬实施监管,避免高管为取得高薪而采取过度投机行为。
为指导行业机构建立稳健的薪酬制度、健全薪酬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近期,监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在充分听取行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由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分别发布了薪酬管理指引,体现出尊重市场基本规律、立足行业实际情况、压实机构主体责任、防范短期过度激励的基本思路,旨在夯实行业发展的治理基础、风控基础、合规基础、文化基础和人才基础,更好有效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并无设置薪酬限额,也不涉及薪酬总额和具体操作办法。核心制度包括∶强化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落实薪酬递延支付安排。明确不得通过包干、人员挂靠等方式开展业务,不将从业人员的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建立完善经营管理层和基金经理等核心员工奖金跟投机制,实施违规责任人员奖金追索扣回制度。支持证券基金行业探索实施多样化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弱化规模排名、短期业绩、收入利润等指标的考核比重。
近年来,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部署,我会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放宽、取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外资股比限制,已批准11家外资控股证券基金公司,在华机构总体经营发展情况良好,我会依法依规统一监管,充分尊重机构经营决策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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