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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公益林经营利用规则:可依法合理发展森林旅游业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林平
2022-06-14 13:41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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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统一森林资源民事纠纷裁判规则。

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配套典型案例。这一解释明确,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

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领域立法进程不断加快。但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林地、林木交易日益增多,诉讼纠纷亦相应增加。

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涉及森林资源的一审案件403989件,其中民事案件268180件。

“除私益诉讼外,破坏森林资源引发的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中占相当比重。”最高法院副院长杨临萍表示,如何有效解决森林资源保护中修复方案不够科学、损害赔偿不够全面等问题,成为各级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课题。

《解释》共23个条文,内容分为一般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新类型案件、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等四个部分法律适用问题。

杨临萍表示,由于历史原因,林业政策及实践较为偏重行政管理,许多纠纷长期依赖行政调处,森林资源纠纷往往存在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的情形。

为此,前述解释明确了林地林木交易及纠纷受理规则。《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因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民事行为,对林地林木的物权归属、内容产生争议,依据《民法典》第234条规定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依法受理;同时明确,当事人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林地林木确权、登记行为产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要告知其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以未办理批准、登记、备案、审查、审核等手续为由,主张林业经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未能取得相关权利的当事人通过合同责任方式进行救济。

与此同时,上述解释还细化了林地承包经营规则。《解释》第6条明确,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或者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方主张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第10条规定,林地承包期内,因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继承等原因,承包方发生变动,林地经营权人请求新的承包方继续履行原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公益林经营利用规则也得以明确。澎湃新闻注意到,《森林法》根据生态保护需要,将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为此,《解释》第14条规定,对于当事人订立的公益林经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进行特别审查,确保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鼓励经科学论证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

    责任编辑:蒋子文
    图片编辑:陈飞燕
    校对:施鋆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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