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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课堂】今天,讲讲法槌~
咚!威严的气息扑面而来。
审判席上的法槌,曾经走过怎样的前世今生?
让我们走近法院博物馆,寻找法槌故事……
中国法院博物馆内珍藏着一柄特殊的法槌。它独特的造型吸引众多游客驻足流连。法槌的槌头是一个雕工精细的独角兽造型,槌柄上刻有麦穗和齿轮,整个法槌用花梨木雕刻而成,庄重而大气。仔细看,会发现法槌上独角兽的左耳还有些损坏。
这个被称为“中国大陆庭审第一槌”的法槌是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在2001年9月14日庭审中首次使用,虽然早已从庭审中功成身退,但它背后的故事与丰富的内涵却不能掩去。
· 缘起
一直以来,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庭审秩序经常出现意料之外的状况,基层法院的法官们不得不想尽办法掌控庭审节奏,维持庭审秩序,保证顺利开庭。为了寻找一个既能有效管理庭审秩序,又能体现法官威严的庭审辅助工具,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的法官们专门展开了讨论。有的法官认为法铃好,国内有振铎醒世的古语,也有例可循;有的认为应该用古代县衙里的惊堂木,既可以延续传统,也能够引起庭审参与各方的注意,效果好;也有人认为用法槌更好,国际上用法槌的国家比较多,虽然没有中国传统文化元素,但法槌轻巧便于使用,仪式感强,很好地体现了法庭的庄重、法律的精神和审判的公平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
· 决策
如何决策,让时任思明区法院院长的陈国猛颇费了一番脑筋。惊堂木在中国的使用由来已久,但也因此让老百姓对惊堂木的认识牢牢地跟县令、知府等封建衙门官老爷联系在一起,与封建司法中的腐败、官官相护等官场恶习绑在一起,用在法庭上显然不妥。铃铛的使用更容易让人想起学校的上课铃声,与严肃的法庭始终有些隔膜。法槌呢,西方国家大多用法槌,完全没有中国的传统文化要素。传统文化、中国国情、法治理念是法庭器具应该传达的基本内涵……在综合其他法官意见,明确了设计理念后,陈国猛最终拍板:中国的国情应当从审判权的渊源——宪法规定的工农联盟着手,用象征工人和农民的齿轮和麦穗作为重要设计元素;传统文化可以用古老的司法图腾獬廌做代表,法治理念决定了惊堂木、法铃都不合适;那就用麦穗和齿轮、独角兽獬廌跟法槌结合,设计一款有自己特点的法槌。
· 制作
方案确定了,陈国猛马上安排郑金雄法官负责具体落实。郑金雄找到仙游做木雕的老乡一起琢磨,最后决定法槌槌头的上半部雕成一个独角兽獬廌的形象,寓意为公平正义至上;法槌的柄上浅雕出麦穗的花纹,在手柄靠近槌头处雕成一个齿轮,这样既能表现出审判权力源于人民、掌握在人民手中的深刻内涵,又便于使用,避免因手滑出现抓不牢的情况。做好法槌样品后,郑金雄又琢磨起法槌底座。方形底座寓意法官方正,法律是规矩,有很强的原则性。至于用什么材料,木雕师傅也没有经验。郑金雄只好自己找来实木、聚合板材一一试过去,试了70多种材料后,终于选定声音清脆响亮的硬木花梨木。
陈国猛对刚做好的法槌样品很满意,但多次试敲后,陈国猛始终感觉法槌敲击底座的声音仍然短促,不够亮。经过反复试验、推敲,最终二人发现底座部分雕空后,法槌敲击底座的声音不再短而直,并且有了些空灵的韵味。终于,一款融国情、传统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于一身的法槌就这样诞生了。思明区法院一面联系东阳木雕师傅批量生产法槌,一面抓紧制定法槌使用的规定。
· 首秀
2001年9月14日上午,根据思明区法院法槌使用规定,陈国猛在庭审中敲响了中国大陆庭审第一槌。
思明区法院庭审中使用法槌的情况一传开,各种媒体竞相报道。当时正在推进司法改革的最高人民法院反应迅速,很快组织人员调研,并在2002年6月1日开始正式在全国法院统一使用法槌。
最高人民法院推广统一使用的法槌版本没有采用獬廌、齿轮与麦穗等设计元素,而是简洁大方的上下圆形对称的法槌。这是因为思明区法院设计的法槌雕工精美,线条细腻,一个熟练的木工师傅一天最多也只能雕一个法槌,难于大批量生产,难以大规模推广。雕工精美这个突出的特点在面临大规模推广时反而成了致命的缺陷,这对凡事力求完美的思明区法官来说是个无法排遣的遗憾。不过,他们的探索已经助力于中国审判的改革事业,他们的努力已经在司法改革的历史进程中留下了印记,这足以令他们欣慰和自豪了。
知识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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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的使用需遵守严格程序与规定
当前使用的法槌槌体的顶部镶嵌象征公平正义的天平铜片,整个底座由一块整木制成,敲击时声音清晰响亮。圆形槌体与方形底座的组合,寓意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法槌不同于中国古代的“惊堂木”。惊堂木虽然也可以发挥维护审判秩序的作用,但它的使用具有很强的随意性,而法槌的使用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定,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这不仅是审判形式的改革,也是树立司法尊严、追求公正与效率的要求。
2002年6月1日,《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开始施行并明确规定了法庭审理中使用法槌的不同阶段及程序:审判长在宣布开庭、继续开庭时、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继续开庭;宣布休庭、闭庭以及判决、裁定时,先宣布休庭、闭庭以及判决、裁定,后再敲击法槌。其他情形使用法槌时,应当先敲击法槌,后对庭审过程作出指令。使用法槌时一般敲击一次,法槌敲响后,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立即停止发言、喧哗或其他有碍庭审进程的行为,否则将按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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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的“前生”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开始使用惊堂木,这可被视为法槌的雏形。据《国语·越语》记载:“惊堂木,长六寸,阔五寸,厚二寸又八。添堂威是也……。”
惊堂木的正式名称叫“气拍”, 又名“醒木”,也有叫“界方”和“抚尺”的,是一块长方形的硬木,有角有棱,取“规矩”之意。因其一响之下,满堂皆惊,具有严肃法堂、壮官威、震慑受审者的作用,所以俗称“惊堂木”。
唐代之前,“惊堂木”并无图案,只是为方便起见,将其顶面做成弧形而已。
唐太宗时期,为了美观,惊堂木上开始雕刻龙、虎、狮等动物图案。
武后(武则天)永昌年间,惊堂木图案定为龙形,取龙乃皇权之意。其后宋、元、明、清,虽然形制稍有变化,但都延续以龙为饰。宋代惊堂木图案为卧虎,元代为三爪或四爪龙,明代为五爪带角龙。清康熙年间,惊堂木上的龙形修改成嘴缩身瘦的模样,看起来像一条蛇。此外,惊堂木的选料和工艺也极为讲究,选材多以高档红木为主,质地坚硬,纹理细腻,敲击桌案时声音响亮。
“惊堂木”经历代制度的沿革与演变,开始只是官员才能使用,后来流传到民间,成为上至“九五之尊”的皇帝,下至“三教九流”的艺人,皆沿袭使用的物事。
那么,法槌的正确使用方法是什么呢?
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
(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就人民法院法槌使用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使用法槌。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由审判长使用法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由独任审判员使用法槌。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法槌:
(一)宣布开庭、继续开庭;
(二)宣布休庭、闭庭;
(三)宣布判决、裁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法槌:
(一)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妨害审判活动,扰乱法庭秩序的;
(二)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陈述的;
(三)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使用法槌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法槌应当放置在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法台前方。
第五条 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使用法槌的程序如下:
(一)宣布开庭、继续开庭时,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继续开庭;
(二)宣布休庭、闭庭时,先宣布休庭、闭庭,后敲击法槌;
(三)宣布判决、裁定时,先宣布判决、裁定,后敲击法槌;
(四)其他情形使用法槌时,应当先敲击法槌,后对庭审进程作出指令。
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在使用法槌时,一般敲击一次。
第六条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仍继续其行为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可以分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法槌由最高人民法院监制。
第八条 本规定(试行)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新风课堂】今天,讲讲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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