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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逾期罚息能否计收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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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利又叫“利滚利”,民间俗称“驴打滚”,是指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金融机构为控制金融风险,约束债务人按时还本付息,大都会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复利。对借款期内应付利息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规章有明确规定,但对逾期罚息能否计收复利则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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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搜索相关案例,司法裁判观点并不统一。其中,裁判认为逾期罚息不应计收复利理由有以下几种:一、逾期罚息计收复利没有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依据上述规定,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应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金融机构主张逾期罚息计算复利无法律依据。二、逾期罚息计收复利有违公平和补偿原则。罚息本质上是对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违约制裁措施,已体现了对借款人逾期还款行为的惩罚性,如再对逾期罚息计收复利,无异于双重惩罚,严重加大了借款人的经济负担,有违公平原则。三、逾期罚息计收复利系格式条款,且该条款与借款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金融机构未依法履行提示告知义务,故该格式条款对借款人不发生效力。或者认为借款合同关于罚息是否计收复利的约定不明确,如约定 “应付未付利息”,该种约定内容理解存在争议,应当作出对格式合同条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释,即“未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
而裁判文书支持逾期罚息计收复利理由如下:一、上述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仅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及贷款逾期后计算复利的标准作出规定,并未对逾期罚息是否计收复利作出规定。故在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并无禁止性规定情形下,金融机构可以与借款人对逾期罚息是否计收复利进行约定。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对逾期罚息计收复利,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银行主张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总额未超过年利率24%,没有明显过高,不存在显示公平。
笔者倾向第二种观点,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可,现行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针对逾期罚息计收复利无禁止性规定,故金融机构有权与借款人对逾期罚息计收复利进行约定。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对金融机构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不含律师费)的综合费用应控制在年利率24%以内。其次,格式条款效力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予以审查,即该约定必须具体明确。倘若以“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应付未付利息”等存在不同理解的表述作为约定逾期利息的内容,将承担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不利解释的法律风险。并且,金融机构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一定要在签订合同时依法向借款人履行提示告知义务,否则将承担格式条款对借款人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文稿:戴雯、王璐
原标题:《【法官说法】逾期罚息能否计收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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