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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你知道多少
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对受害人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人身安全保护令正是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设立的民事法律救济途径,它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筑起一道“防护墙”。201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正式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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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
申请人陈某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罗某于1988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感情尚可,但婚后被申请人不仅无家庭责任感,而且无故对申请人实施殴打,扬言要烧掉房子,要申请人的命。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但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身心健康,同时给申请人带来了巨大精神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提供了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证明其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罗某对申请人陈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罗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陈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02
知法懂法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实际上属于行为保全或临时救济的范畴,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下列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被申请人如继续骚扰受害人、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六款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你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你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你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需要明确的是,你应当向你或加害人住所地或居住地、侵害行为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并非所有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均能获得法院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是有具体的请求;三是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如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会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况紧急的,会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请你记住,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15号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你不需要缴纳诉讼费用,不需要提供担保,既可以在家事纠纷案件中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至于是否需要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则由承办法官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03
实践难点
有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是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前置条件,由于受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家丑不外扬,在发生家庭暴力以后,受害一方大多忍气吞声,很少向公安机关或有关组织求助,加之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时,除了双方当事人和其子女之外,一般无外人在场,对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往往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以致法官对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碍难认定。
一般来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暴力至少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具有伤害行为;二是一般需要造成“一定伤害后果”或在时间上要具有延续性;三是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正因如此,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往往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家庭暴力本质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在施暴一方否认存在家庭暴力的前提下,这就需要受害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施暴行为和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的因果关系。因而,在家庭暴力发生后,请保留好相关的照片、音频或录像资料及医疗门诊病历,同时报警寻求帮助或者寻求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的帮助,保留好相关处理材料,必要时进行伤情鉴定。
我们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在你遭受家庭暴力时,请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并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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