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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人民法院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今日宣判!
十年磨剑,一朝出鞘。6月9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该院自2006年知识产权庭成立以来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该案也是苏州地区十年来首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认定被告单位与被告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450万元,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各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总额为100万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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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经法院审理查明,A公司于2000年成立,从事工业窑炉、电子专用设备等高端设备生产制造,其研发的高端电子元件气氛烧成炉系芯片封装中的关键设备之一,系国内独家设备供应商。而被告单位B公司于2017年成立后,因缺乏相关技术人才,遂不断以高薪或入股等方式,从A公司“招揽”人才。成立当年,B公司法定代表人即通过A公司的网络管理员,采取贿赂的方式,拷贝了A公司服务器中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并在后续的经营中通过该网络管理员陆续获得A公司的载有经营信息的秘密资料,用于生产销售与A公司类似的工业窑炉。
仅在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B公司以650万元的价格,向A公司先前的客户生产销售使用A公司商业秘密生产的推板式气氛电阻炉2台,造成A公司损失500万元以上。
常熟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李军
考虑到涉案商业秘密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我院以不公开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指定专人办理,对案件相关材料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同时要求每位参与案件的审理人员签署保密承诺书,并在承诺书中对泄密赔偿金设置500万元的制约条款,做到商业秘密的安全、有效保管和保护。此外,在案件审理中,经过多方努力沟通,B公司前法定代表人真诚悔罪,主动退赔A公司120万元,有力地维护了被侵权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商业秘密,尤其是其中的技术秘密,是权利人付出大量人力、物力所取得的智力成果,保守商业秘密,是员工的职责。我国刑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有严格的规定,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更不得披露、使用或者许可别人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常熟市人民法院
供稿 | 李 军
编辑 | 叶奕凡
原标题:《常熟市人民法院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今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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