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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损失费”,你知道多少

2022-06-09 15:2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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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财产利益损害或精神损害。生活中,也有人称之为“精神损失费”等。在法律层面,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品味司法案例

2011年4月28日,家住A县的江某驾驶其所有的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228线8公里+800米处时,突遇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超车,江某采取紧急制动,致客车翻入道边水塘中,怀孕五个多月的乘客钱某因溺水导致先兆期流产并住院一个多月。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江某负全部责任。2011年10月25日,钱某将江某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获得赔偿,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钱某的精神抚慰金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且钱某虽然流产,但并未构成伤残,精神抚慰金也不应支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钱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交通事故造成孕妇流产,虽不构成伤残,但使其作为准母亲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受到侵害,致其精神遭受重大损害,心灵创伤长久难以愈合,故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应予以支持,数额应以20000元为宜。

什么时候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范围:

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司法实务

确定精神赔偿的意义在于:一是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使受害人感情上的不愉快因加害人给付金钱而减弱甚至消失;二是制裁加害行为。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使加害人的行为受到社会谴责,对加害人有制裁、教育的作用。当然,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赔偿,如侵权行为非侵权人故意为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法院一般也都是严格掌握。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法和统一赔偿标准,而是根据具体案情,由法官自由裁量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但这种裁量并不是无限制的权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也就是说,法官要根据对精神损害的不同利益因素的损害予以区别对待,根据不同的因素,依据对受害者本人和其近亲属造成的不同性质和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分别确定不同幅度的赔偿基数,然后计算出应赔偿的数额。一般而言,每个地区的法院都会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限额的最高规定和层次规定,比如一级伤残赔偿多少,十级伤残赔偿多少,个人侵权赔偿多少,公司侵权赔偿多少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从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因素来看,既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又要考虑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后果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还要考虑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也就是说,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不只参照侵权人的过错,还应参照其他相关的情形,这与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其他赔偿项目按双方的过错比例来确定各方的赔偿数额不同。若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比照其他物质赔偿项目一样以过错来划分精神损害抚慰金显然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和法律的精神,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单独列为一项,才能发挥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有的作用。当然,精神损害抚慰金也要坚持“过错相抵”的法理,如受害人无责或者次责时,其精神遭受损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是由他人引起的,受害人是因被动遭受精神损害,应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如受害人全责或主责时,其精神遭受的损害是其主动造成的,因此,该种情况若仍由他方承担较高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显失公平。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适用作为一种以金钱弥补精神所受伤害的法律救济途径,其本身存在一定的“度”,并不是所有的精神损害都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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