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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集体商标必须姓“公”,对恶意维权说不
“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集体商标维权事件,向公众揭示出了知识产权的B面:集体商标持有人化公为私、收取高额加盟费;或者通过批量诉讼维权,骚扰基层零售者。承载着上百年文化积淀的地方特产,突然被协会“垄断”了,草根商家使用了几十年的商品名,突然涉嫌侵权,这不是知识产权应该有的打开方式。
要避免知识产权异化成地方协会的部门利益,形成对于草根经营者的“合法伤害权”,那么,就更需要精确厘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边界。
6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修改后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通过增加多款规定,明晰权利边界,兼顾商标依法使用与他人正当使用,强化对注册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要求。
首先,《办法》明确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公益属性,“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设立的团体、协会”,才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而有经济诉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注册除地理标志外的集体商标。这就从申请主体上严格限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必须姓“公”。
其次,《办法》 第二十一条拟规定:“对下列以事实描述方式正当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含有的地名的行为,其商标的注册人无权阻止:(一)在店铺招牌中使用客观表明地域来源;(二)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三)在配料表、包装袋等使用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四)其他正当使用地名的行为。”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因其公共属性,所以其中的地名可以被“正当使用”。对内,它是代表一个地区的集体商标权益,不能异化成“私有财产”,只要能真实标注产品、原料产区、来源地,无论有没有加入协会,有没有交加盟费,都应可以合法正当地使用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对外,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应该向市场、潜在消费者真实表明产品、原材料、工艺等的地域来源。如果有真实来源的,就能正当使用所涉及的地名,商标持有人不能搞垄断,不能妨害正当使用,不能用滥诉折腾终端销售者、经营者。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指出,只要商家提供销售合同、进货单、销售票据等,并如实说明上家商品的提供者,即可证明其商品是合法取得,而不应该赋予“合法来源”过高的审查要求。
第三,《办法》还对“恶意阻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的地名”制订了罚责。今后对基层商家的商标诉讼,不再是“有枣没枣打三杆子”,如果构成“恶意阻止他人正当使用”,将会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乃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处罚。
的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是一把双刃剑,既是保护创新、传承,也具有排他性的特征,作为行业协会、商标持有人要担起公共责任,要有长远眼光,不能打自己的小算盘,不能对内收割,要学会共赢共生共成长,把IP擦亮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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