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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侮辱国歌罪适用于“公众场合”还是“公共场合”应斟酌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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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歌展示馆内展出的国歌曲谱。视觉中国 资料
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十)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草案对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并将现行刑法侮辱国旗罪、侮辱国徽罪的适用条件“公众场合”修改为“公共场合”,这一修改在分组审议时引发关注。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草案将上述条款的“公众场合”修改为“公共场合”,并在其后增加侮辱国歌罪作为第二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一致认为,草案的这一规定既与国歌法规定相衔接,也与刑法关于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规定相协调,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对草案的修改表示赞成。
与此同时,对于草案将“公众场合”修改为“公共场合”的改动,有委员提出不同意见。
陈凤翔委员希望,对草案将“公众场合”改成“公共场合”这一点,再斟酌一下,“我查了一下‘公共场合’和‘公众场合’的定义,公共场合是指大家都有权进入的场合;公众场合不仅包括公共场合,而且包括一些只有邀请才能进入的场合,比如会议、论坛、聚会等等。所以从定义来看,‘公共场合’定义范围没有囊括上述场合。”
(原题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有委员指出 侮辱国歌罪适用于“公众场合”还是“公共场合”应斟酌》)
校对:余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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