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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表确定!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
到2022年7月末
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率达到50%
到2023年末
全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率达到100%
大连出台
《关于加快推进业主议事机制
建设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随“大布”一起了解下
具体内容
工作目标确定
积极推动物业管理有效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业主议事机制,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探索在社区居(村)委会下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机制,组织业主共同研究物业管理事项,解决矛盾纠纷,并且逐步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到2022年7月末,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率达到50%。到2022年末,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金普新区住宅小区(含无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率达到80%以上,力争达到100%;其他区市县住宅小区(含无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率达到60%以上。到2023年末,全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率达到100%。
积极推进成立业主委员会
《通知》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委会应严格履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协助、监督职责,对符合《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根据法定程序协调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
出现《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及《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情形,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区域所在的社区居(村)委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研究讨论物业管理有关事项,解决业主诉求,维护社会稳定。
探索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针对目前社区居(村)委会人员不足力量薄弱,难以落实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现状,对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指导社区居(村)委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物业管理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连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指导意见》(试行)的工作流程在社区居(村)委会下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机制。社区居(村)委会组织领导物业管理委员会具体落实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逐步推进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
组建“七步骤”
根据《大连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指导意见(试行)》,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社区居(村)委会的志愿者团队,辅助社区居(村)委会落实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及其他相关工作,协助组织筹备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解决矛盾纠纷。
1
代行公告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区域符合《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或《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社区居(村)委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情形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社区居(村)委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事项进行公告。公告中应明确代行条件、社区居(村)委会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
2
代行通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社区居(村)委会临时代行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职责。通知书中应明确代行条件、临时代行时间等。
3
组建公告
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指导,确定社区居(村)委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物业管理区域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进行公告。公告中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总人数、人选要求、确定方式、起始日期等,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
4
推荐人选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开展推荐工作。
5
确定人选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居(村)委会调查核实推荐人选相关情况,研究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6
组建公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中应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姓名、性别、政治面貌、职业、是否业主等。
7
出具证明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组建情况公示期满之日起正式成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证明,并将代行公告、代行通知、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公告、相关部门推荐表、组建情况公示等材料存档。
原标题:《时间表确定!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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