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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少年因为这个行为获刑了……
来源:天津一中院
转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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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有些犯罪分子“盯”上了
未成年人
让他们为自己的犯罪行为
提供帮助
那么
我们该如何保护未成年人
以免他们掉入“陷阱”呢?
案情简述
小杰(未成年人)明知石某某(另案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不法利益,仍将自己及他人名下银行卡、U盾、手机卡、支付APP账号、身份证照片等“多卡合一”共11套出售给石某某,为网络犯罪支付结算提供帮助。
后石某某利用小杰
所出售的银行卡等账户
实施多起电信网络诈骗
涉案金额高达180余万元
小杰从中获利1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小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小杰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
经综合考量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并处罚金
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罪
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
实施犯罪
为其犯罪提供
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
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了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手机卡、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等,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罪。
近年来,法院审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网络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新型犯罪案件并不鲜见。从发生过程来看,这些案件基本以自然人办理银行卡、手机卡后出售给他人作为犯罪活动的支付结算工具为主。
未成年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
识别风险能力弱、自我保护能力差
很可能意识不到
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缺乏准确判断
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在此一方面要提醒未成年人要对新型犯罪保持警惕,另一方面也要提醒学校、家庭等多方力量齐抓共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认识网络、利用网络,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法治观,以防止未成年人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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