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报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结案量上涨,磋商协议尚乏强制力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稳中有升,磋商结案占比逐年上涨。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
2021年是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第六年。澎湃新闻注意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提供了实体法依据,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基础性问题。
报告直言,客观地看,民法典的原则性规定仍不足以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诸多实践难题,迫切需要进行相关配套立法,从环境法上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设计问题。
报告课题组通过对74份裁判文书进行全面分析,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衔接等方面有了观察。
“整体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稳中有升。”报告指出,从行使主体来看,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最多,说明行使主体从省、市级政府向县区级下沉。从义务主体来看,以自然人为赔偿磋商义务人与诉讼被告的案件共46件,占比65%,体现了生态损害赔偿的精细化发展方向。
与此同时,磋商成为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导程序,磋商结案的案件占比逐年上涨,在案件数量和履行情况方面均占优势。
报告显示,在审理的71件案件中,运用磋商程序确定生态环境赔偿责任的案件67件,占比高达94.37%。磋商成功但未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41件,占57.75%;磋商成功且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26件,占36.62%;磋商失败,欲通过诉讼程序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仅4件,占5.63%。
修复生态环境和赔偿损失是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报告指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消除危险和赔礼道歉两种责任承担方式整体处于较低水平,但有缓慢提升。单一责任承担方式适用率略高于复合性责任承担方式。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程序还需优化。”报告表示,观察上述案件,可以明显看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巨大优势、所产生的显著效果。但也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衔接规则不够,磋商协议缺乏强制力等问题。
报告为此建议,应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准确释义“绿色原则”规范含义,加强环境立法的补充适用作用,实现“绿色条款”与环境法的有效衔接和对“绿色条款”的补充完善,保证环境保护民事规则协调顺利地运行。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