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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民居导致省级文保单位风貌破坏,浙江一镇政府被罚十万

澎湃新闻记者 岳怀让
2022-06-04 11:2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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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今年5月在国内文保界引起关注的“浙江绍兴诸暨强拆民居破坏省级文保单位历史风貌”一事,当地文保部门已开具处罚决定书。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近日公布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诸文罚〔2022〕8号),出具单位为诸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处罚对象为诸暨市次坞镇人民政府。

决定书介绍,诸暨市次坞镇人民政府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诸暨市溪埭村省级文保单位俞秀松故居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作业,虽对俞秀松故居文物本体安全未构成威胁,但对历史风貌造成一定程度影响。

俞秀松故居

决定书认定,诸暨市次坞镇政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上述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之规定,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关于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处罚。”

诸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成当事人尽快制定整改方案报批,落实俞秀松故居周边历史环境恢复提升工作,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公开资料显示,俞秀松是次坞镇溪埭村人,中共早期杰出的革命活动家、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创始人,1935年以工作组组长身份被联共(布)中央派往新疆工作,1937年被诬陷入狱,后转押前苏联监狱,在肃反扩大化中被害。1962年,民政部追认俞秀松为革命烈士。

根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今年5月初,有自媒体发布消息称,俞秀松故居东侧的清代民居——《溪埭文史》主编俞乃传故居位于俞秀松故居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是俞秀松故居历史风貌的组成部分,8日,地方政府未经文物部门同意,不顾文物部门干预和群众劝阻,组织力量将其强行拆除。文中配有大量拆迁现场照片。

随后,诸暨市政府发布通报称,被拆除的建筑系三间两层砖木结构楼房,为俞某某、章某某夫妻共有,不属于文保单位。俞某某去世后,章某某2010年以无房户身份获批120平方米宅基地。今年3月,该建筑被次坞镇列入非法“一户多宅”整治范围。经调查,次坞镇政府、溪埭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该建筑实施了拆除。根据《文物保护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此次拆除构成擅自在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文物主管部门将据《文物保护法》对违法主体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同时,将根据专家意见,严格管控审批,积极修复、提升历史风貌。

诸暨市政府5月11日发布《后续通报》称次坞镇溪埭村省级文保单位“两划”范围内的702号建筑8日被拆除,经专家评估,此次行为未对俞秀松故居文物本体造成影响,但对周边历史风貌产生一定程度影响,文物主管部门将根据《文物保护法》对违法主体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责任编辑:蒋晨锐
    图片编辑:张同泽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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