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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营性自建房新规:对使用危房的经营者也要追究法律责任
5月3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沙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从制度上加强对自建房安全的管理。《暂行规定》于6月1日施行,有效期 2 年。
《暂行规定》明确,城市、县城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建房;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对于已建成的自建房,《暂行规定》要求不得擅自实施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包括:拆改房屋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拆除房屋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等洞口;超过房屋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包括但不限于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在房屋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开挖房屋地面和地下室;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其他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暂行规定》明确,自建房所有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主体。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自建房使用人要依法依规经营,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自建房所有人。对故意隐瞒自建房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的自建房所有人和使用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的自建房组织开展核查,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制止生产经营或出租活动,并报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业态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自建房存在未经房屋安全鉴定;经房屋安全鉴定为C级、D级;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等安全风险情形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现有经营性自建房经安全鉴定为B级的,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经安全鉴定为C级的,一律依法先关停后整改,整改验收合格的,可以依法申请恢复营业;经安全鉴定为D级且无法通过修缮加固消除危险的,一律依法拆除;拆除房屋所有权人有建房资格的,可依法申请重建。
针对市民普遍关注的“格子房”问题,《暂行规定》明确,自建房以及其他住宅用房,一律不得擅自通过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改造成“格子房”对外出租或开展其他经营活动。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自建房,一律不得用作经营性公众聚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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