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夫妻离婚不离债,共同债务需偿还

2022-06-01 19:3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的分担在夫妻双方之间是有效的,但对外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可以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近日,勐糯法庭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二被告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但债权人找上门后却互相推诿,都不愿承担。

案情摘要

赵先生与杨女士原系夫妻,2021年3月,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先生因经营双方共同所有的五金店,向李某购买了一批五金材料,因此欠下60000元货款。该笔欠款到期后,二被告一直未归还,于是,李某便将二被告诉至法院。庭审中,杨女士辩称,自己对该笔欠款不知情,也没有签字确认该笔欠款,且双方离婚时已经约定了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赵先生承担,要求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赵先生与杨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李某货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虽在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由赵某负责偿还,但该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的诉讼主张,故杨女士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于是,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李某诉讼请求的判决,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该笔欠款。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处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离婚时虽然对债务归属作了约定,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供 稿 |勐糯法庭

编 辑 | 王晓楠

审 核 | 刘兴荣

龙法微信2022年第77期

原标题:《夫妻离婚不离债,共同债务需偿还》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