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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刊文评旅行社对老人收“年龄附加费”:不合情不合法

胡建兵/法制日报
2017-10-26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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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节将至,中消协24日发布消费警示,提醒老年消费者在选购保健食品、投资理财、旅游出行、居家养老方面的注意事项。其中特别提出,部分旅行社针对老年人收取的“年龄附加费”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老人可以第一时间向旅游主管部门反映,保留相关证据,及时维权(10月25日《中国青年报》)。

此前,一些前往泰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的旅行团,向70岁以上游客收取300元至1200元不等的附加费。因成本及核算方式不同,在业内对老年人跟团游收取“年龄附加费”已成为多年来不成文的规矩。站在旅游公司的角度来讲,旅游公司向老人收取“年龄附加费”表面上看似乎有一定的道理,因为老人出去旅游,由于身体条件等原因,风险相对比较高,而且老人行动等相对不便,可能会给旅行社等带来一些麻烦。另外,多数老年人消费比较保守,可能会影响旅行社提成等收益。因此,旅游公司向老年人收取“年龄附加费”,其自认为是合理的,也是符合自身利益的。

但是,旅游公司不管做什么事,都必须依法行事。我国的旅行社条例明确规定,年龄或职业上的差异不能成为旅行社区别对待的理由。该条例的实施细则中明确禁止对游客因年龄或职业差异收取附加费。旅游公司这种向老年人收取“年龄附加费”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有歧视之嫌,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从尊老这个角度来讲,向外出旅游的老年人收取“年龄附加费”也是不合适的。外出旅游是每个公民的权益,如果按照我国传统的尊老美德,旅游公司不但不应该向老人收取“年龄附加费”,更应给老年人适当的优惠。如果容许旅游公司对老年人在旅行方面收取“年龄附加费”,那么,社会尊老的风气就可能被蚕食。试想,旅游公司能这么干,交通部门是否可以在老人乘车、乘飞机等时也收取“年龄附加费”;老人到宾馆住宿时是否也要收取“年龄附加费”等。如果这种歧视老人的行为蔓延开来,那中国尊老的传统美德又该何去何从?

一些旅游公司之所以公开向老年人收取“年龄附加费”,是因为我国旅游市场还不是十分规范,同时也说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职不到位、监管不到位,对这种现象处罚不力。实际上,现有的旅行社条例虽然明确规定“年龄或职业上的差异不能成为旅行社区别对待的理由”,但对于这种对老年人的歧视行为却没有明确的处罚标准。因而,对于旅游公司向老年人收取“年龄附加费”,有关部门只能作一个提醒,而拿不出有效的惩治办法。

在外旅游的老年人,对于旅游公司提出过分的要求,大多也无可奈何。一种选择就是不去参加旅游,另一种选择就是向有关部门举报。但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也许只能向旅游公司警告一下,不好处罚。因此,相关部门要出台细则,对旅游公司向老年人收取“年龄附加费”的行为设立一个严格的处罚标准。一旦发现这种收取“年龄附加费”的行为,执法部门应严肃处罚,使旅游公司不能收也不敢收“年龄附加费”。

(原题为《旅游年龄附加费不合情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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