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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楼上漏水,楼下遭殃!”责任谁来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2022-05-28 12:4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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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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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19年1月中旬,因被告陆某某房屋的水管破裂渗水到楼下邻居秦某某的房内,造成秦某某的房屋楼面、衣柜、地板、灯、门等不同程度的损坏。

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陆某某遂诉至法院。审理期间,经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对案涉财产损坏原因及财产损失费用进行司法鉴定评估,鉴定结果为:“原告房屋财产受损原因主要为被告房屋渗水,次要原因为原告房屋本身水泥面回潮及卫生间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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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系楼上楼下的邻居关系,秦某某案涉房屋受损,经有关鉴定机构司法检测鉴定,被告陆某某的房屋渗水是造成原告秦某某案涉房屋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原告秦某某房屋本身水泥面回潮及卫生间渗水系案涉房屋财产损失的次要原因。故法院判决被告陆某某对案涉房屋财产损失承担70%的责任,原告秦某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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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古有“六尺巷”,今有“邻里节”。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融洽,有利于全民族道德思想素质的提高和良好道德风尚的培养。

当邻里关系出现矛盾时,双方应正确处理,彼此应多一分理解、多一分宽容、多一分体谅,以和为贵,和睦相处。就本案而言,陆某某房屋渗水并非故意而为之,秦某某应多一份包容和体谅,当秦某某因此遭受损失与其协商赔偿时,陆某某若能多一份理解和担当,主动承担其应尽的赔偿责任,双方也不至于走上“对薄公堂”这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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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承办法官:代方莉

编写人:尹容容,邓成燕

主编|黄文松 责编|涂显玉

原标题:《【以案释法】“楼上漏水,楼下遭殃!”责任谁来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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