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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攻坚”:“格子房”须无条件整改到位
在一些小区,一套商品房被分隔为若干小间进行出租,这样的房间被称为“格子房”,存在着严重安全隐患。长沙市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指挥部日前印发《长沙市自建房安全整治“格子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长沙将全面整治成套房屋改造成“格子房”对外出租的问题,突出学校、医院、车站、园区、市场等周边区域整治重点,由住建、城管、资规、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执法小组,与属地政府和单位联动执法,全面整治到位,严格销号。
举措:“格子房”须按时限严格整改,恢复原状
《方案》明确,此次“格子房”专项整治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不分农村和城市、不分商业和住宅、不分自建房和商品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排查,核实认定将房屋分割成“格子房”出租的,房屋产权人、转租人、承租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限无条件整改到位。
在具体举措上,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并下达《自行整改通知书》,房屋产权人、转租人、承租人必须在15日内自行整改,恢复原状消除安全隐患。自行整改完成后,由房屋所有权人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实。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未自行整改的,报请属地区县(市)房屋安全整治“百日攻坚”专项指挥部联合执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格子房”内承租人员必须5日内全部清退搬离并封房,房屋产权人、转租人、承租人必须在5日内整改,恢复原状消除安全隐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到期现场核实,整改到位的,属地区县(市)专项指挥部予以销案。
对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属地区县(市)专项指挥部联合执法,函告自来水、电力部门、燃气公司停水、停电、停气,之后还拒不整改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同时函告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交易中心冻结产权,限制办理产权登记、转让、继承、抵押登记手续。
处理:拒不整改的纳入个人诚信档案
根据《方案》,各职能部门对“格子房”出租相关问题和责任人员依法处理。由属地住建部门及时反馈信息,交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告知产权人、转租人、承租人自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时退还租金,并对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业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房屋产权人、转租人、承租人进行曝光,纳入个人诚信档案,依照个人信用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整改期限内拒不搬离的承租人,由公安部门注销其居住证(未办理居住证的,不予办理)。
对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且拒不配合整改的房屋产权人,涉嫌非法经营获利数额较大且拒不配合整改的转租人,以及整改后实施再次违规装修群租情节恶劣的房屋产权人和转租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住建部门负责对为群租房租赁提供居间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租赁公司、不履行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违规装修的装修企业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
(原标题:“格子房”须按时限无条件整改到位 专项整治范围为长沙全市行政区域内,不分农村和城市、不分商业和住宅、不分自建房和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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