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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评景甜被罚:明星代言广告,应自醒自律自重
今天(28日),市场监管部门公开曝光了演员景甜违法广告代言案的查处情况,相关案件令人警醒、发人深思。近年来,文娱明星广告代言时有“翻车”,引起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市场监管部门从严查处文娱明星广告代言违法行为,是维护市场秩序、回应群众关切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廓清社会风气的应有之义。
文娱明星代言商业广告,既是一种为商家赢得回报的商业活动,也是一项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的文艺工作。一个优秀的明星代言广告,能够有力地提升广告的传播效益,也可以成为具有相当艺术价值和审美价值的独特艺术创作样态,实现商业价值、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共赢。一个违法的明星代言广告,不仅可能因为“明星效应”而放大对企业商誉的伤害,更可能让社会大众对“文艺”产生动摇。因此,文娱明星从事广告代言活动,既要秉承“在商言商”的商业逻辑,更需坚持“成风化人”的文艺操守;而守法,是商业逻辑和文艺操守的共同底线。
为了追求高额的利益回报,对自己代言的商业广告违法内容不去拒绝或阻止,而是堂而皇之地予以放大和推广,这样的错误不应出现,更不能出现。广大文娱明星要切实以案为鉴、以案为戒,在从事广告代言活动的过程中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对文艺的敬仰,做到自醒、自律、自重。
一是自醒。文娱明星要对自身作为公众人物的社会影响力保持清醒认识,对明星广告代言可能产生的正、反两方面社会效应有清楚的判断,审慎接手商业广告代言。
二是自律。文娱明星要在广告代言的每个环节,始终坚持自我约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行业规律和市场准则,依法依规进行广告代言,坚决抵制存在违法内容的广告代言。
三是自重。文娱明星应当对商业广告代言秉持谨慎、严肃的态度,珍惜和维护自己的良好形象,对自己的选择和行为高度负责。要把拍摄广告作品当做文艺创作的一部分,借广告之媒介,延伸自己的艺术创作,以正向的价值观、健康的消费观、精良的艺术形象来提升广告的精神内涵与艺术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文联十一大、中国作协十大开幕式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把个人的道德修养、社会形象与作品的社会效果统一起来,坚守艺术理想,追求德艺双馨,努力以高尚的操守和文质兼美的作品,为历史存正气、为世人弘美德、为自身留清名”。文娱明星要牢记自己文艺工作者的身份和使命,深刻把握商业广告代言活动的文艺属性,在广告代言中遵守法律、坚守道义、谨慎选择、严肃对待、认真创作,为推动构建良好健康的商业消费环境、创造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独特艺术形象,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为北京电影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电影界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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