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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倾倒填埋垃圾2000多吨,两村民因污染环境被判刑又被判赔

2022-05-27 17:4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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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

在无垃圾处置资质的情况下

非法将外来垃圾倾倒填埋在村里

严重污染环境

被告人该当何责?

5月27日上午,龙游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由院长詹金峰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全程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头条号”及“浙江天平抖音号”上进行网络直播。

案件详情

余某某是龙游县A村的一位村民。2021年某日,不久前结识的朋友郑某联系到了他:“外地有批垃圾想拉过来处置,能否帮忙找个空地掩埋,会按车次结算报酬。”

余某某知道干这事儿缺德,甚至是违法的,但想到能赚钱,很是心动,就答应了。

于是余某某在自己村子里精心“物色”了一番,发现村里公墓后面的一块空地挺“适合”,地块不小,又地处偏僻,便联系了郑某,对方来看了后也挺满意。

此后,余某某开始大干起来。在由郑某联系好后,运输着垃圾的大卡车在夜色掩护下下了高速,往余某某所在的村子开去。到达村口时,已是晚上10点多,考虑到司机对进村的道路不熟悉,余某某骑着电瓶车“贴心”地给大卡车带路。

到达填埋点时,挖掘机已就位,配合着卡车司机一起“卸货”,紧接着挖掘机用泥土将垃圾填埋。

在一次次垃圾“处理”过程中,余某某捞了不少好处。刚开始,余某某每处理一车垃圾能拿到1000元左右的报酬,之后报酬又有所上涨。

家住B村的姜某听说余某某的“生意”赚了钱,也参与进来,不过他选择了在自己所在的B村“处理”垃圾。

据郑某交代,案涉垃圾来自外地,包括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为节约无害化处理的成本,而选择偷运到外地直接掩埋,并从中牟利。

案发后,当地政府委托清洁公司对在两个村子里非法倾倒填埋的垃圾进行挖掘和清理,清出垃圾总计超2000吨,并进行无害化处理,花费处置费用59万余元。

经鉴定,上述垃圾的混合物为有害物质,造成填埋区域及周边土壤受到轻度污染,该区域及周边地表水受到重度污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余某某在无垃圾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与郑某(另案处理)共谋,将外来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倾倒填埋在A村,2021年1月,经余某某介绍,姜某与郑某共谋,将垃圾非法倾倒填埋在B村,严重污染环境,共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共计60余万元。余某某从中非法获利3.9万余元,姜某获利0.85万元。两村因非法倾倒垃圾而被破坏农用田合计0.16余公顷,生态修复费用共计5.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余某某、姜某非法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导致公私财物损失30万元以上,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余某某、姜某因其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二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姜某还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遂予以从轻处罚,判决余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判决姜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因姜某另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余某某赔偿清理处置费、生态环境修复费、鉴定费等共计36万余元,判决余某某、姜某连带赔偿清理处置费、生态修复费等共计36万余元。

法官说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本案是因违规倾倒未经处理的生活、建筑垃圾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垃圾,并对垃圾的分类、运输、处理、回收等处置步骤做出了明确规定。个人为谋取蝇头小利,随意排放、倾倒、处置未经处理的生活、建筑垃圾,导致空气、水、土壤等污染,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本案的审理明确了违法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效震慑潜在的违法行为人,彰显了司法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和全面追责的理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图文:审管办 刑庭 环资庭

初审:何桂花 李萌欣 高剑

终审:童韧锋 郑小平

原标题:《非法倾倒填埋垃圾2000多吨,两村民因污染环境被判刑又被判赔》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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