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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理性与公共政策
2017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颁发给了芝加哥大学商学院教授、行为经济学和行为金融学的奠基者理查德·泰勒(Richard Thaler)。这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自2002年颁发给普林斯顿大学教授丹尼尔·卡尼曼(Dainel Kahneman)和现任查普曼大学(Chapman University,位于加州奥兰治市)教授弗农·史密斯(Vernon Smith)之后,又一次专门颁发给行为经济学。
思考有限理性
泰勒是行为经济学的真正先驱,很早就在主流经济学里发现了很多难以用理性选择理论解释的现象,但他并没有像其他经济学家一样深入挖掘现有理论的潜力,而是试图寻找其他更直观、更有效的替代理论,即使他要寻找的替代理论可能与主流经济学假设的前提不符。
他认为,人们会通过建立多个不同的“心理账户”来简化经济决策,人对自己拥有的东西比没有拥有时更看重其价值。他以将经济学从漂亮但没有太多实际意义的数学模型中拯救出来为己任,从心理学角度呼吁经济学家们摆脱理想化的假设,避免数学对经济学的殖民。既往的数理神话往往建基于无法普遍适用的假设,想实现理论自洽容易,但解释实践难。在实践中,有大量不符合理论的反常现象。
这些反常现象经常会激发泰勒的思考与质疑,他立足于人性,将心理学融入到经济学研究当中。比如,他邀请同事参加晚宴,晚宴开胃菜是腰果,客人明明喜欢吃,却为中途将此菜撤下而叫好。他由此得出结论:人由两种心理控制,一种是希望获得立即满足,另一种是理智地权衡现在与未来。人类的反常行为充分说明了现有经济学理论尚不能很好地指导我们的决策。现有经典理论假设,个人在所有情境下都是理性和自利的,会最大化自己的效用。他的思考与质疑弥补了这一假设的缺陷。他认为,自利原则并非总是成立的,人们会通过合作来寻求共赢(当然前提是正和博弈)。
泰勒并没有像前人那样一头扎进数理模型当中,没有将理性经济人假设当做不证自明的真理。他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在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的传统经济学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陷入数学和计量经济学泥沼中的经济学进行了一次有力矫正,归纳出有限理性的观点。泰勒将人视为人,而非计算机器,帮助行为经济学创造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领域,对经济研究和政策领域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理性理解方面,泰勒从来都不是孤军作战。我们知道,理性受各种条件制约:个体偏好决定个体理性,而个体偏好千差万别。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1919—2013)与戈登·塔洛克(Gordon Tullock,1922—2014)在《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The Calculus of Consent: Logical Foundations of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1962年初版)一书中,不但讨论个体偏好对行为选择的影响,还首次将偏好的强度纳入模型加以讨论,即不但个体偏好影响个体行为,而且偏好强度对个体行为的选择也是一个重要参数。
美国政治和经济学家赫伯特·西蒙(Herbert A. Simon,1916—2001)受管理理论先驱切斯特·巴纳德(Chester Barnard,1886—1961)关于权威论述的启发,建立了管理学的正式理论。他在《管理行为》(Administrative Behavior,1947年初版)一书中强调,个人受有限认知所限,无法做到真正完全的理性,不可能也不会事事都追求极大化,这就是有名的有限理性理论。美国政治和经济学家查尔斯·林德布鲁姆(Charles E. Lindblom,1917—)在西蒙有限理性理论的基础上又前进了一步,发展出渐进理性,他在《决策过程》(The Policy -Making Process,1968年初版)一书中指出,决策的制定和修改有赖于渐进改革,进步是在混乱和无序中挣扎前行的结果,不是一蹴而就的。美国数学家约翰·纳什(John Nash , 1928—2015)揭示了博弈均衡与经济均衡的内在联系,奠定了现代非合作博弈论的基石,后来的博弈论研究基本上都沿着这条主线展开。他认为,人不仅仅是经济人,同时也是社会人,有集体决策和寻求群体共同利益的理性和可能,而正是这种可能形成了集体行动的理性基础。
理性经济人假设及其不足
理性假设是经济理论最基本的逻辑起点,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推导和政策选择的基础。
理性假设并非始于亚当·斯密,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在他的《利维坦》(1651)里描述到,为了维护秩序与和平,人类聚集到一起,臣服于单一主权实体。这种方式的运用,使人类的很多自然天性得到有效控制。旨在为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进行正当性辩护的《政府论》(1688),一经问世就立即引起轰动。英国哲学家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在此书中提到,人们在自然法中无法维持和平的秩序,人类必须同主权国家签订契约,进入共同体状态,这样就形成了市民政府。
不难看出,理性早已出现在先哲对自然人与社会人的讨论当中。关于人的天然的经济理性受私利驱动的行为动机,亚当·斯密在《国富论》 (1776)里描述得最惟妙惟肖:“人类依靠他人帮助并不是依赖于他人的恩惠,而是他人的利己心,如果能让他知道给别人做事是对自己更有利,那么想得到此人的帮助就容易多了。我们不必唤起他的利他心,只需唤起他的利己心就够了。” 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在《论政治经济学的若干未决问题》(1844)中较明确地提出经济人假定。从此,理性经济人成为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核心假设。
理性经济人假设并非仅仅存在经济理论当中,在犹太人先知摩西(公元前13世纪)的十大戒条、奥地利心理学家佛洛伊德(Sigmund Freud,1856—1939)有关性心理的假设、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Abraham Maslow,1908—1970)的需求层次理论中,都能找到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印迹。
必须承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的预测结果都符合或可以引领实践,或者说,即使人们最初的实践行为不符合理论预测,但他们的行为也往往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向理性经济人假设的经典预测靠近。从一般情况来看,理性经济人假设似乎放之四海而皆准。该假设意味着,每个人都是完全理性的,清楚自身的偏好排序,即使面对复杂的概率分布计算也毫无惧色,有无限、迅速的计算能力。正是由于这种假设的极端性,经济学才能推导出强有力的数学结果。
众所周知,数学是严谨的工具,离开数学推导,社会理论只是一项残破的事业。用数学模型去证明经济学理论,也是很值得称赞的方法。数学这种分析工具,既可以用来分析纯市场的经济行为,还可以延伸应用到政治决策过程当中。但是,过分依赖数学也会使经济学陷入僵化而不可自拔,数学虽然有用但不是解释经济行为的万能工具。诚然,理性经济人假设对理解人类行为至关重要,且与生物学、经济学、心理学、人类学和政治学等各门行为学科关系重大。但离开渊博的社会理论,单靠理性经济人假设的数学推导并不能完全彻底解释人类行为,应辅之以各门行为科学所遵从的关键概念。
作为前提的假设是数学能够推导出结论的关键,该前提应该源于我们从多学科视角对人类行为的理解,而其本身是否成立,是我们在使用数学工具证明推导经济理论时往往忽视的问题。这使得我们在使用现有数学工具对经验研究结果进行解释方面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如泰勒那样发现,很多反常现象用传统的主流经济学理论无法解释。此外,人类的很多行为选择即便在经过调整、学习或者发展之后,仍与假设下的数学推导不符,这也再正常不过。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理论无法解释实践?显然,问题出在理性经济人假设本身。
假设的提出和逻辑的推导是古希腊哲学中三段论的核心环节。科学实证是哲学家培根的经验主义以及社会学家休谟哲学思想的核心方法,在实践中对理论进行归纳是哲学研究的重要步骤。在科学实证的过程中,经常会不可避免地用到数学,英国物理学家牛顿(Isaac Newton,1642—1726或1727)、德国数学家莱布尼茨(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1646—1716)正是因为掌握了微积分才将人类的物理认知提升到一个新高度。然而,即便数学如此重要,但从某种特定意义上讲它从来都不是一个学科,而只是运算、推导、证明的工具。在运用数学作为工具的时候,我们不能犯本末倒置的错误,要将工具为学科所用,而不是相反。
那么我们现在就来看看,主流经济学中基于数理模型推演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到底能不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理性实践行为的古今异同
理性不仅仅是有限、渐进那么简单,也不是从数理模型中涅槃就能获得重生。它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甚至在实践中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甲认为的“不理性”也许恰恰正是乙深思熟虑后的“理性”,而此“理性”是乙认为的理性,与作为前提的假设中甲认为的“理性”不是一回事。我们知道,个人是自身福利的最佳判定者,东方哲学认为“甲之熊掌,乙之砒霜”,西方哲学认为“one man’s meat is another man’s poison”,此“理性”不可能总是等同于彼“理性”。
此外,人是复杂的感情动物,即便他想要做到完全理性,并且挣脱了有限认知的束缚可以做到完全理性,然而他并非在所有情境下的行为都是理性、经济的。政治与行政二分先驱、美国政治学家卢瑟·古利克(Luther Gulick,1892—1993)认为,人类会为利益而战,也会为荣誉而竞争,为爱情而牺牲,为信仰和理想而舍生取义、慷慨赴死。试问,用数学工具计算出的人类理性行为如何解释这些所谓理性经济人的超乎理性的行为呢?显然,理性假设在此无法应用。
理性、有限理性、非理性这三个概念并不总是如我们想象的那样泾渭分明,有时甚至难以区分,不同的划分标准也会有不同的结论。对理性的认识也是大致如此。一个人常常难于理解不同于自己文化背景的人的行为,想要认定其中所含的理性成分更是难上加难。比如,古代原始部落的男子以吹螺号、泼水的方式祈雨,在我们的眼里可笑至极,看起来似乎极其不理性。然而,他的行为与现代人在空中播撒碘化银造雨的行为一样理性。他与现代人的差别在于,他不了解雨的真正形成机制,他的推理也不大可能导致有效的行动。但是,根据他对雨的初步理解,指导其祈雨行为的思考过程与其文明同类的思考过程一样理性。
塔洛克把人类的行为动机分为两类:工具性动机和根本性动机。工具性行为是为了某种秘而不宣的目的而采取,不是为了行为本身的缘故,而是行为人期望以此改善与自己的根本意愿有关的处境。由工具性因素激发的行为几乎都是理性的。局外人将局内人的理性行为视为非理性的原因在于二者根本目标之间的简单错位或是差异。人类在精神没有被扭曲的情况下,大多都是理性的,你可以说他的理性处于原始人泼水祈雨的初级阶段,是有限的理性,但是不能说他们是非理性的,只不过他们的理性也许处于比较低的层级。
这恰恰就是西蒙、林德布鲁姆与纳什对理性的解释:古代人有祈雨的诉求,受认知所限,以吹螺号泼水的方式祈雨,然后随着认知的逐步提高,现代人渐进地获得人工造雨的技能;祈雨不是个体福利而是群体的共同利益所在,个体以劳动的形式谋求群体内的共同利益。
人类行为是基于人性的
理性是如此靠不住,限制条件如此庞杂,而且很多所谓的理性恰恰源于人类自身的感性认识,所以说,与其研究人类行为的理性程度,不如承认人类的行为在没有外力扭曲的条件下,会完全基于人性的自发反应,尽管这种行为有时看上去理性,有时看上去不那么理性。对人类理性的辨识与划分,其意义远远不如对其基于人性的行为的尊重。
基于人性的文明,也是如此,它同理性一样,也会影响人类的行为选择。东西方文明尽管从表象上存在差异,让我们很容易就划分出东方文明、西方文明,但在深层结构上,东西方基于人性的文明都是相通的,也是可以相互学习、相互融合的。
举个例子,起源于英国的现代文官制就是学习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再比如,“money makes demon call”就是我们常说的“有钱能使鬼推磨”,“千江有水千江月”与“一千个人的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也有异曲同工之妙。男女两性关系更是如此,献身于宗教事业的男女都是单身,是不允许亲近异性的。正是这种压抑人性的做法,使得那些大白天诵经布道的神职人员,在黑夜点着蜡烛欣赏壁画上圣女、天使和圣母丰满性感热情洋溢的肉体——《十日谈》写的就是这些,对应中国的说法就是“饮食男女”。
东西方文明尽管相通但依然有差别,孔子和康德都说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但孔子是以“仁义礼智信”为前提,失去这个前提就是“有道伐无道”,这跟康德的道德律还是有差别的。由此我们再一次看到,作为前提的假设或者隐含的假设对结论的影响是多么至关重要。
人类除了自利的本性以外,还有认同道德正义的本性,同样也会影响人类的行为选择。在此必须承认,关于道德和公平的价值观念确实影响许多非经济行为(比如政治、宗教、家庭行为),我们只可以说,理性自利假设是关于人类本性的深层真理,但不是普遍适用的真理。指出道德的好处确实为人们遵守道德的行为提供了一种道德的、非自利的原因。但这种机制只有在人们感受到了这些好处并受这些好处驱动而采取行动时才起作用。无意识的道德很难维持,当看到同伴在合作中没有尽职却未受惩罚甚至获利更多的时候,个人的无意识道德动机很容易就被摧毁掉。在很多情境当中,很难消除对他人没有严肃履行职责的疑虑。对他人的动机和表现,可以通过强制来确认,但这不是成熟完备的解决方案。在大多数情况下,善行在某种程度上都是由制裁和动机激发的,其中的道德成分难以辨识。
社会行为的本质就是个人有目标的行为。人类并不是,或者说至少不完全是受个人私利驱动的理性经济人。人类个体的行为除受个人私利驱动以外,还可能受到不涉及私人利益的善意的驱动,会从事诸如有利于社会福利、公共利益的完全与个人私利无关的行为。比如在远古时代为整个部落祈雨的那个原始人,他祈雨是为了下雨,这不全是个体私事,更是整个部落的公共事务。
人性应是公共政策的理性基础
人首先是自然人,有人的自然属性,同时他又有社会职务,不可避免会有社会属性,且社会属性不可能完全取代自然属性。行为经济学带来的挑战在于它的研究对象是富有情感的人,他的很多行为都不是我们现有的理论所能够解释的。
人同时是社会人,有集体决策和寻求公共利益的理性和可能,而这正是公共政策的理性基础。理性经济不是人类的唯一属性,人类在情境切换时,常有可能转换他的道德和心理齿轮。正如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终身教授蓝志勇所说,公共政策本身的博弈点在于调节社会矛盾,管理国家,达到既保障自由,又保障政治经济有序发展,既鼓励个人寻求效用最大化,又不削弱公共利益的目标。所以说,人类行为无论是利己还是利他,只要他能真正从自己的切身利益考虑,就具备了公共政策的理性基础。即使他是理性的经济人,也可以通过设计一种制度,引导其私利,使其私利符合公共利益。
脸书网站(Facebook)创使人扎克伯格夫妇在他们的大女儿出生当日宣布捐出他们持有的脸书股份的99%,即是公共政策将个人利益引导到公共利益轨道的一个经典案例。扎克伯格夫妇并不是将财富捐给慈善事业的第一人,在他们之前,微软公司创始人比尔·盖茨夫妇也做过类似的事情。如果仅凭捐赠财富成立基金会这件事我们无法推断扎克伯格的动机,那么随后爆出的他希望脸书员工为慈善基金会工作,基本就可以看出他成立基金会并非仅仅是做慈善那么简单。
《21世纪资本论》(Capital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2014年初版)的作者、法国经济学家托马斯·皮克迪(Thomas Piketty)发现,富人正在不断发明更新、更复杂的法律制度来隐藏其财富。信托基金以及基金会等形式不仅可用来避税,也限制了后人对相关资产的使用自由度。现在很难区分一家基金会是纯粹的私人家族基金会还是慈善基金会。富贵豪门的基金会通常有传承财富和推动慈善的双重目的,而且即便某家族的资产是放在以慈善为主的基金会里,该家族也往往会精心设计以确保其对资产的控制权。
所以,当我们为盖茨夫妇、扎克伯格夫妇的善举点赞的时候,不要忘了给美国的公共政策制定者点赞。因为,是他们制定的政策引导了富豪的捐赠行为,将富豪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契合,使富豪在追逐私利的同时实现公共利益。基金会既可以避免未来的败家子迅速败光家产,也可以帮他们避税,更可以做公益,也许还有其他一些我们不知道的好处。我们不需要推测盖茨夫妇、扎克伯格夫妇的捐赠动机,因为那并不重要。
在这里,利己可以是私利,利他也可以是私利,利他行为在很多时候都是为了高阶的利己。我们不能否认利他和利己是可以共存的,在利他的同时可以实现利己。如果单纯认为只有自私自利才是私利,就犯了机械化的错误。
实际上,盖茨夫妇、扎克伯格夫妇的慈善行为也可以看成是个人与公共政策的博弈。我们知道,博弈分析方法不能帮助解释复杂的人类行为选择的所有方面。然而,在管理个人财富与财富的传承方面,决策者不会掺杂更多的感性,会很理性地做出决策。均衡点是决策者为自己的利益而竞争的结果,非常有可能不是决策者效用的最优点,但一定是自己能够在众多约束条件下获得的最优点,这种均衡建立在计算私利最大化的基础之上。决策者本意也许并不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但在公共政策的制约下,必须得考虑公共政策对自己造成的影响,即自己为公共利益做出的贡献量以及与此量相对应的自己能够获得的私利,为了私利最大化也必须要附带考虑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在充分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在可能的范围内,实现私利最大化,这个利他的过程在本质上就是为了利己。此例的博弈均衡在微观上是以利己为出发点,但实现了宏观层面上的公共利益。
在盖茨夫妇、扎克伯格夫妇的慈善捐赠中,我们看到了一些基于人性的更符合公共价值的政策,美国也确实在引导富人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方式来满足个人私利需求。这应该是盖茨夫妇、扎克伯格夫妇做慈善给我们的最重要启示。我们不能就盖茨夫妇、扎克伯格夫妇的慈善行为想当然地得出这样的结论:美国的富豪更具有慈善心。实际上,他们的慈善动机极为复杂多元,他们的慈善行为受到宏观政策引导。表面上看,道德似乎与自利是对立的,其实不然,道德不仅决定于其他人尽自己职责的观念,还包含所有参与者都能从中平等获利的信念。认识自利的边界不仅在道德上,而且在分析上都是必要的。美国富豪捐赠自己的财富成立基金会,就是道德与自利的完美融合。
公共政策的制定要基于人性而动态优化
在实践当中,人类的行为选择是相当复杂的,用理性的程度进行解释几乎无法清楚加以量化,大量存在的有限理性行为,都是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形成的。如果公共政策的制定者能够根据需要制定出可以引导博弈均衡点移动的制度,那么人类的天然本能就可以在动态优化中得到后天矫正;如果接受一个相比之下更合适的博弈策略选择,那么对个体进行道德约束的依赖就一定会少一些。应当强调的是,法律约束是道德约束的一种替代,也就是说,如果博弈方能够在博弈过程中找到利于自己长期发展的均衡点,对法律约束的依赖就会减少,即以综合性的制度引导替代或部分替代法律曾经扮演的角色。
公共政策的魅力在于个体利益因国家行为的改变而改变,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但可以调和,二者在博弈互动的过程中,在各种可替代策略之间进行选择。个体非常有可能会接受那些看起来与他们私利相悖的策略,这并不是因为他们以某种不切实际的、感性的方式把公共利益当成自己的私利来接受。接受对己不利的策略只是表面的、暂时的,更大的可能是为了实现长期的经过权衡的私利,只不过长期的利益与短期的利益不一致罢了。这是因为,自利永远都是人性的一个重要方面。研究人性的意义在于引导人类行为,对人类追逐利益的研究是公共政策构建绕不过去的一个坎。一般情况下,学者将追逐私利归因于人类的理性行为,然而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与其说自利是人类的理性行为,不如说是基于人性的行为。如果说自利是人类经济行为的天性,那么公共政策的设计就要有制衡的目标或目的,以引导个体的自利行为符合公共利益,使个体对私利的追逐与公共利益的实现相互融合。个体诉求层面的利益无论出自何人,哪怕是坏人的利益,都应该经过引导与公共利益尽量兼容。
过去我们满足于理论上的发现,一味强调对理性经济人的束缚管制,吃了形而上学的亏。如果说,当前的公共政策在某些领域发挥了消极的作用,那么我们应该结合经济社会转轨力求尽快加以修正和弥补相关制度,而不是任其自由无序地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导致公共政策失灵。既往公共政策的失败往往源于对人性的忽视,没有以寻求最大公约数的机制来包容个体或群体的利益诉求。如何引导这些诉求发挥积极作用,是改革的关键所在。
如果公共政策的制定能够基于人性,尊重人性,认真吸取教训,引导个体在追逐私利的同时实现公共利益,那么整个社会将形成和谐、共享的良好社会风气,贫富差距将经由动态优化的再分配机制而缩小,我们将立足于现代文明轨道上的较广泛的有限理性,最终实现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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