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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一栋︱牛津法理学讲席:哲学家的殖民地?
张美露
2017年10月12日,牛津大学法学院任命张美露(Ruth Chang)为法理学首席教授,这一消息立即引起了轰动。除了张美露的华裔女性身份颇有话题性外,最重要的原因自然是牛津大学法学院的这一法理学讲席在法学界的崇高地位,以及张美露的特殊履历:她是一位哲学家;虽然她在哈佛拿过法学学位,但她一直在哲学系任教,从事伦理学领域的前沿工作;她与当代最顶尖的法哲学家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有着密切的私人关系和理论上的互动,但他们聊的更多的是实践理性而不是“法律的权威”。
约瑟夫·拉兹在张美露教授之前,执掌这一讲席教鞭的有梅因(Sir Henry Maine,1869-1877)、波洛克(Sir Frederick Pollock,1883-1903)、维诺格拉多夫(Sir Paul Vinogradoff,1903-1925)、古德哈特(Arthur Lehman Goodhart,1931-1951)、哈特(H. L. A. Hart,1952-1968)、德沃金(Ronald Dworkin,1969-1998)和加德纳(John Gardner,2000-2016),几乎每一位都是一时之选,其中梅因、哈特、德沃金更是各自年代毫无疑问的执牛耳者。不夸张地说,根据这份名单就可以写一部《近二百年英美法学理论史》。
以哈特为界,这份名单可以分出前后两个截然不同的阶段。在哈特之前,执掌讲席教鞭者多为法律史家。波洛克是《爱德华一世之前的英国法律史》(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的作者(与梅特兰合著),维诺格拉多夫著有《中世纪欧洲的罗马法》(Roman Law in Medieval Europe),而梅因则写下了大名鼎鼎的《古代法》(Ancient Law),据说这本书的几乎每一句话都被人引用过,而其中最有名的莫过于他的一个精辟论断:“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梅因在法律史蓬勃发展的一百年间,法理学则有些死气沉沉。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的法律命令说虽然不断受到挑战,但从未出现有说服力的替代性理论。打破这一局面的就是哈特。
与张美露类似,哈特虽然受过法学教育,有长期的律师执业经验,但他对法学并没有智识上的归属感。二战结束后,哈特从英国情报部门军情五处的战时岗位退了下来。几经犹豫后,他放弃了律师事业,选择重返牛津,成了一名哲学研究员。当时的牛津是世界哲学的中心,以J. L. 奥斯汀为首的一群哲学家开创了一种新哲学,这种哲学关注日常语言分析,这一哲学群体因此被称为日常语言学派。除了奥斯汀,这一学派中还有大名鼎鼎的以赛亚·伯林,据伯林说,这种新哲学就是他在自己房间里和奥斯汀、艾耶尔等人聊天的过程中诞生的。哈特在这一哲学家团体中算不上核心人物,他甚至一度担心自己能否跟上新哲学的发展步伐。
哲学与法学自古以来就有着复杂的关系,许多重要的哲学家都有法学背景,而最终奔向了哲学,如我们最熟悉的马克思;而像凯尔森等人虽然一直在法学院工作,但依然自我认同于哲学家。在学院内部,法学的地位往往高于哲学,这很好理解,无论是社会影响还是对学生的吸引力,法学院都远在哲学系之上。正是因为难以忍受这种局面,康德才写下了《系科之争》,为哲学的地位辩护。不过在五十年代的牛津,哲学家却具有极大的话语权。
在古德哈特结束了相对平淡的任期后,大部分人都认为接替古德哈特的应该是一位法学家,但J. L. 奥斯汀却另有想法。在他的大力鼓动下,哈特成为了古德哈特的继任者。奥斯汀当时的自我感觉应该相当不错,颇有一种哲学系为法学院做了知识扶贫的成就感。在给哈特的贺信中,他写道:“我非常高兴地看到哲学帝国用这种方式又侵吞了另一个领域,更不用说为你将在这一领域做出优异成就而欢喜了。”而库尔特·贝尔(Kurt Baier)的话尤其表现了当时牛津哲学家的智识优越感:“太奇怪了,法学家也能如此有理解力!”
哈特哈特也确实不负所望。1953年,哈特发表了就职演讲,这一演讲清楚表明了新哲学可以为法理学作出的贡献。1961年,哈特的杰作《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正式出版,彻底改变了英美法理学的发展方向,使法理学科重新焕发了生机。虽然后来颇有些研究者怀疑这部著作是否使用了日常语言哲学的方法,但在一般读者眼中,这部著作的出版毫无疑问是日常语言哲学的又一次胜利,从书名上就展现了新哲学对法理学的改造——我们知道,同属日常语言学派的吉尔伯特·赖尔(Gilbert Ryle)的代表作就取名为《心的概念》(The Concept of Mind)。
接替哈特的是罗纳德·德沃金。德沃金是哈特最重要的批判者,将批判者选为自己的继任者,这是学术史上的一段美谈。不过两人最后的关系多少有些微妙。哈特时刻关注着德沃金对自己观点的评论,但又出于某些原因不愿直接与德沃金交锋。哈特的一位学生瓦卢乔在读博期间一直充当着两人对话的中介人角色。
德沃金德沃金虽然没拿过哲学学位,但他的研究在一般法学家眼中也是“过分哲学化”的。对德沃金的研究风格有些不适应的朗·富勒(Lon L. Fuller)曾挺不厚道地评论他说:“如果一颗平庸的头脑被过分暴露于日常语言哲学之下,确实会带来毁灭性的效果。”德沃金和罗尔斯、诺齐克并称为当代自由主义的三大辩护士,他本人不仅是法学家,也是第一流的政治哲学家,他的著作《至上的美德》(Sovereign Virtue)是分配正义领域无法绕过的杰作。而他晚年那本《刺猬的正义》(Justice for Hedgehogs)则是一部融贯了伦理学、政治哲学、法哲学、解释理论的集大成之作,他在之前著作中零散表达过的观点被整合成了一个融贯的体系。在此书中,德沃金明确提出,“法律是政治道德的一个分支,政治道德本身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道德的一个分支,而个人道德则是更一般意义上的好好生活(live well)理论的一个分支。”就此而言,成为一个法理学家首先得成为一个哲学家。如果还在纠结这是不是自然法的死灰复燃、是不是法律道德化的阴魂不散,那只能说明我们还没有进入德沃金的理论视野。在他的解释理论中,自然法/实证主义之类的二元对立早已丧失了本来的意义。
直到现在,法理学依然处在哈特-德沃金之争的余波中,学界讨论的问题越来越琐碎,技术门槛越来越高,渐渐丧失了最初的智识吸引力,更像是不同流派为了分个高下而在自娱自乐。来自哲学系的张美露能搅动这一潭死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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