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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新:既要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又要坚持职业豁免理念
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在《人民法院报》发表署名文章,全面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开展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综合性改革成就。他强调,实行司法责任制是由司法权的判断权属性和亲历性要求决定的,“既要严格依法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又要坚持职业豁免理念。”
长期以来,由于入职门槛偏低等原因,法官几乎成为所有法院工作人员的“代名词”,无论在审判业务部门还是在综合行政部门,大都可以按照行政职级套上一个审判职务,未能很好地体现审判工作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
徐家新指出,实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是由司法权的判断权属性和亲历性要求决定的。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关键。
徐家新强调,过去,我国司法权运行具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案件办理由院庭长层层审批,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判审分离、权责不清,既难以有效保障司法公正,也很难追究违法审判责任。
“亲历性是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徐家新说,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必须以直接言辞为亲历的主要方式,以庭审为亲历的主要场所,亲自审查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亲自听取各方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才能避免偏听偏信,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
徐家新认为,司法权的判断权属性决定了司法责任从预设、认定到追究均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多元性,认定责任必须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后果相一致的原则,既要建立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及审判监督管理机制,严格依法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又要坚持职业豁免理念,切实保护法官依法履职。
徐家新同时强调,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政策,是由权责利相一致的要求决定的。法官的司法行为是对争议涉及的权利义务进行分配的行为,涉及公民的人身、财产甚至是自由。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性,任何将权益纠纷移交法院裁决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从法官的判决。
徐家新还指出,开展人财物省级统管,是由审判权的中央事权定位决定的。“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人财物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地方法院人财物由同级党政机关管理。”徐家新认为,这不仅与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不相适应,也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省级统管的改革思路。
徐家新强调,省级统管不等于垂直管理,更不是对上下级法院在审判监督关系上的突破,而是在省级平台上依托多个部门实现统筹管理。对此要有清醒认识,并坚决避免利用统管改革扩张部门权力的做法和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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