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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张贴字报侮辱全国见义勇为模范,被判道歉赔3000元
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救火英雄的名誉权纠纷案。
2020年12月31日,大力(化名)在上海的某处公交车站张贴了两张标题均为“上海救火英雄张xx背后肮脏的故事”的字报。内容涉及的却并非张先生个人,而是其亲戚。字报中写着他们是“披着羊皮的恶狼”等明显侮辱性字眼。而这处公交车站刚好就在张先生家附近。张先生得知此事后,将大力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力明知张先生因救火事迹具有一定知名度,仍为博眼球故意张贴具有明显侮辱性字眼的字报,大力的这一行为侵害了张先生的名誉权,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大力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张先生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同时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大力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大力认为自己张贴的字报内容不存在侮辱诽谤,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张先生表示字报所写内容均与自己无关,但张贴的标题却使用了自己的名字,“上海救火英雄张xx背后肮脏的故事”,如此字眼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遂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张先生因其救火行为曾获得中央宣传部、共青团中央、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等授予的“全国见义勇为模范”等荣誉称号。而大力也表示其在字报上写的事情均与张先生无关,只是涉及其亲戚。
上海一中院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大力确于公交车站处两次张贴了标题均为“上海救火英雄张xx背后肮脏的故事”的字报,且大力确认其所写内容与张先生并无关系,只为用“救火英雄”博人眼球。对此,大力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用“背后肮脏的故事”等词汇诱导公众对因救火事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张先生产生误解及议论,具有明显的侮辱性,已经构成对于张先生名誉的侵害。
其次,即便字报所提及的事件与张先生并无任何关系,但张贴内容提及的人物与张先生是亲戚关系,对听闻该字报内容的大众而言,难免心理上牵连产生出对于张先生的负面印象。在张先生因救火行为被授予诸多荣誉、社会评价本身较高的情况下,大力所写内容的影射效应在一定程度上亦构成对张先生的贬损及侮辱,对其名誉及社会评价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最后,大力在一审中明确拒绝当庭向张先生道歉,且其在二审中表示下次换个名字再贴,其主观上始终未认识到行为的错误,存在较大的恶意。
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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