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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致投资者损失,延安必康被判向两百多名中小股东赔偿
延安必康(SZ002411)近期风波不断,先是因业绩变脸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审计年报收到陕西证监局的两份警示函,后又因信批涉嫌违法违规遭中国证监会立案。5月21日,延安必康又接连发布两份公告,公布了两项涉及该公司的诉讼进展。
延安必康近期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其中,延安必康《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显示,该公司近日收到四份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书,延安必康一审被判向218名自然人投资者赔偿损失共计712.5万余元。
除了上述案件,澎湃新闻从相关律师处获悉,另有多名投资者与延安必康存在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纠纷诉讼不在上述公告之列。其中多名小额投资者以和解方式结案,也有大额投资者在官司中胜诉,涉及金额最大的一宗为778万余元。
风波不断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延安必康)成立于2002年,2015年12月在深交所借壳上市,是一家集原料药、中成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剂、疫苗研发、健康产品、健康饮品生产和营销于一体的现代化大型医药企业集团。
虽然上市时间不长,但该公司近年来却风波不断。仅今年以来,延安必康累计已经2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另外还有2份关注函,1份监管函、1份交易所公开谴责和1份立案告知书。
其中,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5月5日,延安必康根据相关规定停牌。5月7日,延安必康收到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关于对延安必康及韩文雄、邵新军、方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2]8号)显示,“2021 年10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50亿元至10亿元。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 7.80亿元至8.80亿元,业绩快报相关指标为亏损8.79亿元,与此前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上述决定称,年度业绩预告属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敏感信息,公司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年度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延安必康此前披露的业绩预告相关信息不准确,且业绩修正严重滞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延安必康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代)韩文雄、总经理邵新军、财务总监方曦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此外,《关于对延安必康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韩文雄、邵新军、方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2]9号)显示,因为延安必康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陕西省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同时对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的韩文雄、邵新军、方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此后的5月14日,延安必康发布公告称,该公司于5月13日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被立案原因是“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事实上,这已不是延安必康第一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1年4月16日,证监会通报了2020年以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办理情况,其中提到的典型案例就包括延安必康。通报称其存在“以虚假账务处理、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方式掩盖大股东资金占用”的情况。
被判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信批不实、虚假陈述,导致投资受损,延安必康更是被一众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推上被告席。5月21日,延安必康接连发布两份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其中一份涉及该公司与218名自然人投资者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延安必康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西安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381号、(2021)陕01民初809号、(2021)陕01民初812号、(2021)陕01民初1062号。判决书显示,西安中院已对215名自然人投资者以及李某飞、孙某、许某某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
(2021)陕01民初381号判决书主要内容为,2020年11月3日,被告延安必康发布公告称收到了陕西省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延安必康存在两个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原告代某宇等215人基于对被告延安必康虚假陈述的信任投资其股票,其间遭受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延安必康赔偿损失。
西安中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延安必康向215名原告赔偿共计6080541.3元。
延安必康与李某飞、孙某、许某某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案情类似,公司皆因该公司“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以及相关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进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西安中院判决被告延安必康向3原告赔偿相应损失。
公告显示,西安中院判决延安必康向上述218名投资者赔偿共计712.5万余元。
此外,澎湃新闻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修蛟处获悉,还有多起投资者针对延安必康的诉讼并不在上述公告之列。李修蛟介绍,他代理多名投资者对延安必康发起诉讼,金额不等,“五万元以下的基本都以调解方式结案了,公司也已经赔偿了,也有大额的是审理后胜诉,最大一宗为778万余元。”
李修蛟向澎湃新闻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原告刘旭阳(化名)起诉称,其因对被告延安必康信息披露的信赖,购买了其股票,但被告却因实施了虚假陈述被证监部门立案调查,最终被处罚。导致原告购买被告的股票损失严重,原告购买被告股票的时间在其实施虚假陈述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故向被告延安必康和李宗松(延安必康实际控制人)索赔1219万余元。
庭审中,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原告的投资损失、是否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及相应扣除比例进行了核定,并出具了《核定损失意见书》,意见为投资者应获赔偿金额为778万余元,原告对此无异议,并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而延安必康认为该意见书核定方法不够客观、科学、全面,核定结果不够准确。
西安中院认为,从2021年起,该院受理多起投资者诉延安必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该院依照其《关于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意见(试行)》,在上述案件中依职权选定了示范案件,并作出示范判决,该判决认定了确定延安必康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计算方法,且该案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认可示范案例判决。
5月5日,西安中院作出判决,判被告延安必康赔偿原告刘旭阳经济损失778万余元,被告李宗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修蛟表示,针对这起案件,目前还未收到延安必康是否上诉的消息。
另据李修蛟介绍,延安必康此次被立案调查(5月13日)后,又有一批投资者委托其起诉延安必康,损失最大的投资者称损失金额超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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