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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买卖通行证、虚增采购价牟利,上海金山法院受理两起涉疫刑案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受理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朱某某伙同肖某某职务侵占案两起涉疫情相关刑事案件。
伪造临时通行证30张非法获利13500元
上海金山检察院指控:2022年4月1日至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某网站上发布上海市防疫保障(生活物资)临时通行证销售链接,吸引吕某某、冯某某等15人(另处)购买,王某某用手机修图软件对其从工作群中保存的临时通行证截图上的人员信息、车辆信息、证书编号等主要内容进行更改,伪造盖有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印章的上海市防疫保障(生活物资)临时通行证30张,销售至本市金山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奉贤区、浦东新区、徐汇区、松江区等地,非法获利人民币13500元。经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核实,王某某制作的上海市防疫保障(生活物资)临时通行证均系伪造。
上海金山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虚增采购价格侵占公司钱款14万余元
上海金山检察院指控:2022年2月,被告人朱某某进入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营销职务,同年3月至4月疫情期间,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展蔬菜套餐团购业务,朱某某根据安排协助公司采购蔬菜套餐,具体负责供应商的对接、物流对接和蔬菜品质监管工作。
朱某某在向被告人肖某某采购蔬菜套餐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二人经预谋,通过虚增采购价格的方式报价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肖某某收到货款后再将差额部分返还给朱某某,供其个人使用。其二人以此方式侵占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到案后,朱某某、肖某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8千元。
上海金山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肖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金山法院将择期公开开庭审理此两起涉疫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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