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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观察|驴友违规进入保护区被罚万元,是为自身任性“买单”
据澎湃新闻消息,日前,3名驴友因违规进入四川卧龙保护区,每人被罚款5000元,并要承担救援行动中所产生的费用42506.10元。此新闻也引发了热议。有人认为,驴友刚经历凶险,好不容易被救,却要被罚款,合理否?罚款是否太过严厉?在一些人的眼里,包括参照此前的“惯例”,似乎“口头教育一番就行了”。
驴友遭遇危险,无外乎两种情况。一是驴友在完全遵守景区规则的前提下,因为景区安全设施不健全、管理不到位而带来的危险。还有一种是景区安全设施没问题,驴友自己非要去“冒险”,比如那些故意在登山时翻阅护栏的游客,在森林公园里不顾路牌提醒、去“开辟”新路却迷路了。此次事件中,驴友违规穿越进入保护区核心区在先,出了事,首先被追责的也是他们自己。
所以,此次针对驴友的处罚并无不妥。依照相关规定,卧龙森林公安局决定给予这3个驴友每人5000元罚款,属于林业行政罚款处罚。在参照有关同类事件处置办法,并扣除管理局、镇政府作为职能部门所承担的22000.00元救援费用后,卧龙镇人民政府责成3人共同承担救援过程中产生的应由个人承担的生活物资费用、医疗费用、直接参与救援的民工劳务费用等共计42506.1元。
之所以外界对处罚违规驴友这类新闻“不适应”,甚至产生了争议,是因为人们长期以来依赖政府的“全能”。曾几何时,一些因驴友违规操作导致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实施救援的旅游事故,最后驴友都只受到了“教育”的处理。我们当然相信景区等部门的善意,但事实证明,光靠这种善意并不能让一些驴友吸取教训,更谈不上避免重蹈覆辙。
更何况,相比发达国家,中国的专业救援机构尚不健全,动用警力和消防力量就救助“任性”驴友,占用的是公共资源。尤其在基层政府,县乡一级的公共救援资源本来就比较匮乏,面对的潜在需求却很大,还要分流一部分资源去给“任性”驴友扫清麻烦,自然会影响其他需求的解决和秩序的安定。
动员公共资源救助遇险驴友,依据的是人道主义原则,因为救援生命比什么都重要,这点毫无疑问。当法律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产生冲突的时候,救援方一般会优先选择后者。但这不意味着被救援者自己没有错误。救援者在翻山越岭、穿越险境时所消耗的人力物力,乃至存在的生命危险,都应该由肇事一方买单。
再者,很多人还混淆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驴友的权利当然应该被保护,按照法律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但同样不容忽视的是,权利与义务从来是对等的,从来不存在只享受别人保护自己权利、自己却不履行义务的事情。作为成年人,自我保护的能力和遵守规则的意识永远是第一位的,不应该因自己的“任性”而让别人担忧。
要想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在既有的安全意识之上,驴友们的法律意识也要跟上来。不管何时何地,都要依法做事,切不可有“法外之地”“没人管得着”之类的想法。
当然,从一个更大范畴来讲,保障旅游安全,还要依靠游客、旅游经营者和相关部门的交流和互助。我国的《旅游法》有规定,游客在景区应该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旅游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一方面要预防潜在的风险,就不安全的因素扼杀在萌芽状态里,还要准备好应急预案,当危险发生后能在第一时间做好应对的措施。地方政府尤其是相关部门的监管做到位也是必要的。目前,全国的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正在建立中,不论是在旅游宣传中做好安全提醒,还是在景区内部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都能让旅游遇险的事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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