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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发布|前海法院依法适用域外法审判商事案件十大典型案例(上篇)

2022-05-23 18:5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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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前海法院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前海法院

5月20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依法适用域外法审判商事案件白皮书(2015.02-2022.04)》,同时发布了依法适用域外法审判商事案件十大典型案例。今天起,我们将分两期推送典型案例。

快来看看

今日份的

依法适用域外法审判商事案件典型案例

前海法院

依法适用域外法审判商事案件

十大典型案例(上)

NO.01

香港地区调解员适用香港法

调解涉港商事案件

增强域外商事主体投资前海的法治信心

——东亚银行诉朗电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朗电公司向东亚银行提起融资租赁设备的交易申请,双方签订《租赁协议》,银行向指定的设备供应商购买三台FANUC注塑机,双方约定争议的解决适用香港法律。东亚银行履行了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朗电公司支付了租赁协议项下前期租金,但后期未再支付,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在前海法院香港地区调解员主持下,当事人适用香港法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是涉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的跨境担保、调解协议中的人民币跨境支付是否违反我国金融安全的强制性规定,本案当事人在香港地区调解员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商事合同当事人对一方违约后自行协商处理的和解约定,属于涉外商事合同契约自由的范畴,调解协议不违反我国内地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对该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据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的调查,约76.5%的受访企业表示愿意与在前海注册的港资企业签订适用香港法律的合同。本案为涉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是前海法院首例适用香港法审结的涉港案件,通过引入香港地区调解员参与调解,发挥香港地区调解员的优势,取得双方当事人信任,最终调解结案。本案宣示了前海自贸区对跨境融资租赁纠纷可以适用香港法或域外法进行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选择适用域外法的自由,有助于营造自贸区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提升域外投资者在自贸区投资的法治信心。本案被媒体评价为“前海法治一小步,推进企业信心一大步”。

NO.02

适用香港法执行案件

帮助香港当事人及时兑现权利

——香港工商银行亚洲公司诉库某等

保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香港工商银行亚洲公司因与内地居民郑某、可信香港公司及香港居民库某保证合同纠纷案,在内地法院提起诉讼,并获胜诉。郑某、可信香港公司及库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工商银行亚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因可信香港公司及库某已在香港宣告破产,并已确定破产清盘人和破产受托人,根据香港法律,公司破产清盘人有权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在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答辩,个人破产受托人可在与破产人财产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答辩,故认定可信香港公司的破产清盘人、库某的破产受托人分别系二者的合法代表人,并在执行过程中向可信香港公司的破产清盘人、库某的破产受托人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使涉案房产得以顺利拍卖。

典型意义

本案中,前海法院通过适用香港法律认定香港清盘企业和破产个人的合法代表人并向其送达司法文书,提升司法送达和执行效率,及时帮助申请执行人兑现了合法权益。同时,本案将“谁是破产公司或破产个人的合法代表人”从诉讼程序中剥离出来,适用实体法即香港法进行认定,为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合作提供了新思路。

NO.03

法院主动适用澳门法审理案件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规则衔接

——戴某林诉李某、欧某卿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因流动资金短缺,向戴某林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期限、利率和违约金计算方式,随后,戴某林将借款100万元汇至李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在约定的期限内李某未能还款,戴某林遂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诉至前海法院,要求李某和妻子欧某卿还款。李某和欧某卿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李某的经常居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欧某卿的经常居所地在澳门特别行政区。

裁判结果

前海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原告戴某林与被告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和两被告之间的夫妻财产两个法律关系。原告戴某林与被告李某没有选择借款合同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关于两被告之间的夫妻财产关系,由于没有证据显示两被告曾协议确定了夫妻财产关系适用的法律,也没有证据证明二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夫妻财产关系应适用澳门法作为准据法。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法院对《澳门民法典》第四卷亲属法第八章婚姻对夫妻双方至人身及财产之效力第二节夫妻之债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查明,并根据《澳门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五十八条、第一千五百五十九条、第一千五百六十条的相关规定,认定本案中的债务在澳门法中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被告李某个人承担,因而判决被告李某归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欧某卿不承担共同还本付息的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前海法院首件适用澳门法审理的案件,也是前海法院在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中主动适用域外法的典型案例。在本案的审理中,前海法院法官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依法确定准据法,并依托前海法院系统化的域外法查明与适用机制,主动依法查明并准确适用澳门法,依法平等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开放包容,打造域外法查明与适用的“前海名片”。

NO.04

适用德国法认定案件性质与还款责任

平等保护域内外当事人合法权利

——窦某诉IHTCT公司、卢某等股权转让

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窦某与被告德国IHTCT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窦某将增资13500欧元到被告卢某持有100%股权的IHTCT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后原告窦某将持有IHTCT公司45%的股权。随后,原告窦某将增资款项支付给被告卢某,原被告双方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却因公司经营矛盾,双方就解除增资协议发生纠纷。原告窦某诉至前海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各方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书》,并返还股权投资款和利息、预期收益损失等约2万欧元。

裁判结果

被告IHTCT公司注册地在德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该公司股东增资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德国法为准据法。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增资”约定并不符合《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相关规定,该约定实为股权转让协议,故明确本案应为股权转让纠纷。原告窦某虽然向被告卢某支付了股权转让款项,但并未按照《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规定完成股权变更登记。IHTCT公司为股权转让的标的公司,并非股权转让的相对方,IHTCT公司不应承担返还投资款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卢某向原告窦某返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另外,双方在经营中发生纠纷,都有解除案涉协议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判决确认本案股权转让协议解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前海法院适用外国法判决商事案件的典型案例。案件审理中,查明了《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商业登记、股权转让、资本增加的相关规定,并适用上述法律内容确认了案件双方纠纷的实际性质,明确了本案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平等地保护了域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了前海法院域外法查明与适用机制完备、运用灵活,为前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NO.05

尊重和适用国际公约

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美特高公司诉环行货运公司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3日,美特高公司委托环行货运公司托运一批货物,双方达成合意后,环行货运公司向美特高公司发送账单,载明托运货物的数量、重量和应付运费,运输方式为“UPS-美国专线”,运输目的地为美国。美特高公司于当日支付运费并于6月14日交货托运。6月19日,货物通过海关清关,空运经首尔、东京等地后到达美国,并于7月10日送达收货人。在货物运输期间,环行货运公司称运输时间约15天,美特高公司未持异议。7月27日,收货人以货物迟延送达为由拒绝支付运费,美特高公司向环行货运公司请求赔偿未果,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我国与涉案货物运抵目的地美国均属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因此对于涉案货物纠纷中涉及航空运输部分应以《蒙特利尔公约》为准据法。双方当事人同为从事国际货物代运的公司,熟知国际货运规则及风险,美特高公司选择了价格较低、非直达运输的专线服务,意味着其接受货运服务中可能面临的延误风险。涉案货物在清关、跨国航空运输中的延误非由环行货运公司所控制,且环行货运公司一直积极跟进货物运输流程,已采取全部合理措施,尽到勤勉义务。法院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环行货运公司不承担延误责任。

典型意义

与传统的国内货运不同,国际货物运输往往需经过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更远的运输路程、更长的运输时间、更多样的运输方式以及更复杂的国际、区际法律与政策要求,加大了运输延误的风险,在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易引发纠纷。本案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从合同约定、运输方式、延误原因、延误时间等方面对延误责任进行深入分析,公平合理认定国际货物运输延误责任,体现法院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遵循开放包容、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充分尊重和准确适用国际公约, 有效平等保护域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明天将推出

依法适用域外法审判商事案件

十大典型案例(下篇)

记得关注哦~~

编辑 | 沈晶莹

校稿 | 黄艳华 李学山

原标题:《案例发布|前海法院依法适用域外法审判商事案件十大典型案例(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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