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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首例“自洗钱”案一审宣判!
原创 覃成成 平南法院宣传
平南首例“自洗钱”案
一审宣判
为了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来源和性质
费尽心思通过“暗箱操作”
将毒资分多次转入朋友账户“洗白”
企图用“自洗钱”这样的方法
隐瞒非法所得
但是,怎能逃过法律的制裁?
平南法院日前对梁某波、林某华涉嫌贩卖毒品以及洗钱案件一审宣判,数罪并罚判处梁某波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且继续追缴被告人梁某波违法所得人民币33177.76元;数罪并罚判处林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据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后,平南法院首例“自洗钱”案件。
经审理查明:
一、2021年7月29日,被告人林某华在被告人梁某波的指使下,在桂平市江口镇“专业搭星铁棚”门口附近小巷旁以500元的价格将一包氟胺酮(即“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锋。后被告人林某华以及吸毒人员林某锋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林某华处扣押了0.57克氟胺酮及作案工具黑色VIVO手机1台,毒资500元,在林某锋处扣押了0.61克氟胺酮。
二、2021年7月16日至8月19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波多次在桂平市江口镇大樟村路口、江口镇兴强搅拌站附近等地贩卖毒品(氟胺酮)给黄某权、龙某海、黄某彬等人,获利33177.76元。
三、为掩饰犯罪所得,被告人梁某波通过利用林某华的微信收款码收受毒资,或将收取到的部分资金转账给林某华,后被告人林某华在梁某波的指使下,将上述毒资用微信转账支付结算方式转移后提现资金交给梁某波,共计24600元。
本院认为:
被告人梁某波、林某华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梁某波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某波、林某华为掩饰毒品犯罪所得资金,通过账户转移资金,二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应以洗钱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波、林某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最终,平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什么是自洗钱?
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2021年3月1日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将以上游犯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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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覃成成
原标题:《平南首例“自洗钱”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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