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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法案例丨打篮球打出官司,受伤究竟谁之过?

2022-05-20 18:4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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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打篮球

作为一项身体对抗激烈的竞技运动

受到很多朋友的热衷与喜爱

打篮球可以锻炼身体

结交朋友

但不小心打出官司来却着实闹心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一则

槐荫法院民四庭左琦法官审理的案例

……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的一天,篮球爱好者刘某到李某经营的体育馆打球。正常热身后,在起步运球过程中,刘某突然左脚打滑摔倒在地,导致右膝盖韧带拉断,造成半月板损伤。就医后,刘某以体育馆木地板打滑导致其摔倒受伤为由,与李某进行交涉,要求赔偿医疗费。李某则以球馆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拒绝赔偿。刘某遂将李某起诉至槐荫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4万余元。

(图片源自网络)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刘某认为,李某经营的体育馆,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木地板,未经有关部门依法验收,在运营过程中也未尽维护保养的职责,出现木地板打滑、松动的情况,导致其在运动中左脚打滑,造成右膝盖韧带拉断,右膝盖半月板损伤。李某辩称,自己作为体育馆的场地经营者,场地和设施均符合安全标准,已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刘某进行的是篮球运动,篮球比赛是一项具有激烈对抗性的体育竞技运动,冲撞、阻挡、抢夺、运球、投篮等属基本动作,该项运动的性质决定了参与者难以避免在运动中出现人身伤害的潜在风险,因此篮球运动的每一位参与者均是该危险的潜在承担者。

槐荫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正常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其自愿打球的行为,应属于自担风险。通过事发当天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刘某是在起跳上篮过程中受到外部阻力摔倒,纯属意外,并非是因为地板打滑所致。李某作为场馆经营者对刘某的受伤无法控制和避免,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刘某主张体育馆场地设施经营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导致其在篮球运动中受伤,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槐荫法院综合上述情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业余时间,很多朋友都喜欢运动,在量力而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适当运动能达到健身和休闲的目的。但体育运动的强对抗性需要参与者做好防护准备,除了对运动项目和自己的身体情况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在服装、鞋袜以及热身方面也要做好准备,绝不能一味逞强。

篮球比赛作为一项具有激烈对抗性的体育竞技运动,决定了参与者可能会出现人身伤害的情况,其中的一些伤害风险需要由自己来承担。该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刘某要求李某承担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稿丨民四庭

左 琦

原标题:《槐法案例丨打篮球打出官司,受伤究竟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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