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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验期内被发现此前行贿官员千万元,商人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为中标食品产业园项目、解决资金问题等,商人高某先后十次向江苏淮安洪泽区委常委、食品产业园管理服务中心主任余某甲(另案处理)行贿计1098万元。
淮安市中院日前在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因高某行贿案发时在缓刑考验期内,一审法院撤销前罪判决的缓刑部分,以串通投标罪、行贿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60万元。高某上诉后,淮安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某是江苏某实业公司、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他为中标淮安食品科技产业园一期项目,两次送给余某甲402万元,后在余某甲的帮助下中标,中标价2.3亿余元。2015年底至2016年9月,他为中标二期项目和感谢余某甲帮助解决资金困难,以帮余购买南京某小区房屋的名义,分5次送给余649万元,后在余的帮助下中标产业园二期项目,中标价14亿余元。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高某还在余某甲的帮助下获得产业基金4.3亿元用于项目建设,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他为感谢余某甲对项目中标及协调资金使用等,三次送给余某甲47万元。2021年4月,高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洪泽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7月因涉嫌行贿被刑事拘留。
据介绍,高某行贿案发时尚在缓刑考验期内。2020年11月,他曾因犯串通投标罪,被江西石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万元。鉴于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为此,洪泽区法院判决撤销江西石城县法院对高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的缓刑部分,判决高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万元,与前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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