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以案普法】中国知网是知识的“搬运者”还是“垄断者”?

2022-05-18 17:3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中国知网

是知识的“搬运者”or“垄断者”?2021年12月11日,因中国知网擅自收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的100多篇论文,赵教授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了中国知网,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获赔70多万元。自此,中国知网的市场行为是否构成垄断就一直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2022年5月13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知网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更是引起了网友对知网的讨伐。由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和排他性效果极强的独家授权模式,学术资源的垄断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这并不是免罪金牌。知网高昂的续订费让很多高校不堪重负,不少学术人员望而却步,长此以往这必将导致知识无法广泛传播,进而形成知识垄断的格局,损害公共利益。

什么是垄断?

垄断一词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中国知网究竟是知识的“搬运者”还是“垄断者”?

从法律角度来看,可从三个方面判定:

一是界定相关市场;

二是认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是判定是否实施滥用行为。

01

在相关市场界定上

需要分析中国知网的盈利模式,知网目前对用户提供的主要服务包括文献搜索服务、文献下载服务、在线阅读服务、论文查重服务等。学术界对于将知网的相关市场界定为文献免费检索服务市场,还是付费模式下的文献在线阅读、下载和查重服务市场仍存争议。如果能够证明其免费检索服务与付费的文献在线阅读、下载和查重服务具有极强关联性,则应当将其免费检索服务市场作为相关市场;否则应当以付费的文献在线阅读、下载和查重服务作为其相关市场。

02

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上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据媒体报道相关数据显示,知网拥有6000多万份文献、核心期刊收率为99%,在高校市场的占有率近100%,其他主要市场的占有率为60%以上;此外目前只有中国知网系列数据库将各类型文献的全文进行了完整收录,且基本涵盖了文献出版的全部年限,因此基本可以认定中国知网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03

在判定是否实施滥用行为上

首先,赵德馨教授胜诉后,中国知网下架了赵德馨教授的所有论文,这导致赵教授的学术传播率大大降低,亦让其他深受其害的作者因为学术前程而不敢维权,这一行为无疑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其次,定价是认定垄断的核心要素,由于产品和服务的特殊性以及在市场中的不可替代性,知网享有极高的定价权,在2010-2016年期间,知网涨价幅度超过132.86%,年平均涨幅18.98%,其不断涨价行为是否是滥用定价权;此外,知网低价购入博士、硕士论文版权,给付作者极低稿酬,却设置较高的下载费用,仅通过下载就能获取高额利润的情况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第17条“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的认定,这需要调查知网的成本、收益、净利润,经过严格的经济测算才能得出。

总之,中国知网是否具有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需要等到有关部门给出结论,但是一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确实容易滥用支配地位。若知网在其相关市场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实施滥用行为,则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情形。小编在这里简单向大家分享了关于从法律的角度判断中国知网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小见解,大家若有其他观点,可以分享在评论区~

1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注:上文部分观点源自孙晋学者。

原标题:《【以案普法】中国知网是知识的“搬运者”还是“垄断者”?》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