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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春来:西南的代理人与王朝秩序的展开

温春来
2022-05-24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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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卢树鑫著《再造土司:清代黔东南的社会治理及变迁》序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年3月。澎湃新闻经授权发布,原文注释从略。

树鑫大作杀青,邀我作序。我欣然应允,不只因为树鑫是我学生,更重要的是,我认为本书对深入理解明清西南如何进入王朝秩序有重要价值,我很乐意与读者分享我的这一认识。

西南国家传统vs.无君长传统

十多年来,在多次学术演讲与数篇(部)论著中,我不断强调《史记·西南夷传》对认识整个传统时期西南社会格局的意义。两千多年前,曾亲履巴郡、蜀郡、邛、笮、昆明等地的司马迁,将在西南辽阔地域中繁衍生息着的众多人群分为两大类。一类有某种政权形式,存在较大聚落与君长统治,如夜郎、滇等,他用高度概括的语言描述道:

西南夷君长以什数,夜郎最大;其西靡莫之属以什数,滇最大;自滇以北君长以什数,邛都最大:此皆魋结,耕田,有邑聚。

另一类人群则比较松散,缺乏制度化、阶层化的权力架构,人们居无定所,“随畜迁徙,毋常处,毋君长,地方可数千里”。

上述两种基本的社会形态,在西南历史中长期延续。虽然自西汉起,中央王朝就开始了对西南的大规模经营开拓,但其进程反反复复,并非一个统治越来越深入的线性过程。到宋代,西南许多地方性政权完全游离于大一统体系之外,我称之为“多‘国’林立的宋代西南地区”。宋王朝也从未把统治西南视为显示自身正统性的必要条件,据说宋太祖鉴于唐朝与南诏关系的教训,“乃弃越巂诸郡,以大渡河为界,欲寇不能,欲臣不得”,是为“御戎之上策”由此,在后世演绎出了广为流传的“玉斧画河”的传说。对于历史上两种秩序在西南并存的局面,我用“西南国家传统vs.无君长传统”来形容。

许多地方性政权都有书写自身的能力,而关于中央王朝在西南的各种开拓与施政,也因需要面对这些地方性政权的存在而留下了相对较多的记载。与此相应,既往的西南民族史研究,成果偏重于有“国家”传统的区域与人群。我自己也不例外,过去二十多年,我在故纸堆中钩沉索隐,在田野中探幽析微,神思冥游于西南山地中长期存在的众多“国家”之中,考察它们的政权结构、典章制度、文字文明以及与中央王朝的关系,围绕传统中国的“版图”观念,提炼出“异域”→“羁縻”→“新疆”→“旧疆”的模型,以解释大一统秩序如何在南方地区展开。此后我又将“西南国家传统”作为我另一本小书的关键词,以此考察西南非汉人群如何因应、参与中国从传统王朝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型的过程,在新的政治、社会环境中,他们怎样努力打破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框架的桎梏,建构自己的“夷族”身份及其与中华民族的关联。其间我也不时思考过西南的无君长社会,却因精力所限无暇深究。但我坚持认为,这一领域,是将西南民族史研究推向深入的主要方向之一,并已着手撰写一部相关的小书。最近,有意识地就此努力的作品,有谢晓辉的《制造边缘性:10~19世纪的湘西》,该书以“各有君长”的湘西北及其南部无君长统属的苗区为研究对象,致力于考察王朝秩序在此两大类型社会中推进的过程、它们彼此之间的伴生关系以及它们如何在上千年间持续作为“边缘”而存在。到了20世纪,这两个在地理与交通、生态与生计等外部条件方面都很相似的地区,最终呈现出截然不同的面貌,湘西北几乎被视为汉人社会,而湘西南却成为著名的民族地区。

树鑫所研究的区域,与晓辉所考察的湘西南苗区毗邻且有着诸多共性,但文献与田野的结合程度,在树鑫的大作中呈现得却相对不那么明显——尽管他也在黔东南做过深入的田野调查,这多少有点令人感到遗憾。在树鑫之前,黔东南苗区已吸引了历史学者的关注,产生了一些富有学术价值的论著。在前人的基础上,本书在史料发掘与史实揭示方面均有重要推进,但我认为本书最大的特色在于,它是一部问题意识明确、注重社会语境的制度史著作,围绕土弁制度,紧扣社会经济变迁,结合地方人群的主体性,探索清代王朝秩序在无君长传统的黔东南苗疆推行的过程。我深以为,这是近年来西南民族史研究的重要成果之一。

寻找代理人

较之现代国家,传统国家的官僚机构规模都比较小,公务人员的数量非常有限,其统治秩序在地方的建立与维持,非常有赖于一些正式官僚机构之外的代理人、社会权威或组织。我们熟知的绅士、宗族、吏胥等,都可以放到这一框架下去理解。而在王朝过去未曾有效管控的边远地区,情形更为复杂,在远离中心、交通险阻、地形复杂的区域,面对着语言不通、风俗不同、心理认同殊异的非汉人群,王朝不得不更多放弃直接统治的尝试,因地制宜,因俗而治,而其中的关键之一,在于找到恰当的代理人。

以西南而言,在那些存在君长传统的地区,有现成的首领,民众也形成了接受统治的习惯,王朝将其纳入大一统秩序时,直接将相应的首领委任为代理人即可,比较简单。通过正统宣示以及朝贡、承袭审批等制度,王朝不但在名义上确立了对该地区的统治权,而且迫使代理人(而非其下面的民众)向自己缴税应役(王朝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这种收益,视其对代理人的控驭程度而定)乃至为自己征战(王朝通常要为此支付粮饷并给予表彰),而代理人对地方的实际控制以及地方既有的权力结构,大体上得到维持。由此,王朝以较低的行政与军事成本,建立了一种不同于内地的统治秩序。这种安排的典范,就是元王朝渗入西南地区多“国”林立的格局之后所建立的土司制度,这一制度被明、清王朝所继承,其余波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一直认为,不应把西南君长传统简单理解为王朝拓展大一统秩序的障碍,某些君长的权威固然能聚集起强大的反叛力量,但在总体上他们助推了王朝秩序的落地。当然,王朝的最终抱负是将那些非汉人群籍为编户齐民并以流官管理之,所以一旦站稳脚跟之后,就会积极寻觅可乘之机。因此自明初开始,改土归流就不断发生,西南土司区域持续被压缩,尚存的土司,其实际统治权力也大多不断受到侵蚀。

云南普洱,孟连宣抚司署。宣抚司署现存建筑群重建于清代光绪四年至民国八年,整个古建筑群为木结构,汇集了汉族的斗拱、飞檐、花格窗等建筑特点和傣族的干栏式建筑群,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是云南清代土司衙署的典型代表。

有意思的是,在一些存在君长传统的地区,王朝改土归流之后,未能很快培育起一个在儒家意识形态中更具正统性的士绅阶层,面对着那些不通汉语、对官府充满隔膜且在心理上仍然认同土司权威的本地民众,朝廷与地方官员不得不容忍在过去土司体制中享有权势的土目群体,让他们成为新形势下的代理人,在他们的协助下征税派役并处理各种命盗案件。当一些觉察到官府、朝廷才是更高权威的本地民众起而挑战土目时,官员们一方面借机打击土目,压缩其权势,一方面又担心土目完全丧失权威之后地方不易管理,力图在二者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

在无君长传统之地,王朝建立统治秩序在某种程度上更为不易。同无数桀骜不驯且没有被统治习惯的非汉人群打交道,远比同一个能有效统治众多人群的代理人打交道艰难,成本也要高出许多。没有庞大的官僚与公务人员系统,缺乏合适的代理人,极大增加了建立统治秩序的难度。所以西南的许多这类地区,进入王朝秩序的时间都比较晚,甚至到民国时期尚游离在政府的管控之外。

当王朝进入无君长传统之地特别是那些地形复杂、交通艰险的地区时,挑选并扶植一个或若干个代理人,提升他们在地方的权威,授予他们相当的权力,成为一种可行的选择。近年来,我经常与谢晓辉、任建敏两位朋友讨论这些话题,我们认识到,西南的一些所谓土司,原本在地方的统治权力与范围有限,其权势是在王朝推行大一统秩序的过程中扩展起来的。如建敏有较多研究的桂西地区,长期以来并未形成强大的地方性政权,而是形成依附于中央王朝的羁縻州峒,直到宋元时期随着中央王朝大一统秩序在当地的推行才塑造起南丹莫氏这样的准地方性政权。

树鑫所研究的黔东南苗族地区,乃明清文献中所描述的“生苗”区域,是非常著名的无君长之地,清雍正年间开辟“新疆”后才纳入王朝的管辖。当地苗民没有文字书写的传统,而王朝也对这群长期游离在自身之外的人群缺乏了解,不加记载。所以,正如树鑫所言,在清王朝进行“开辟”之前,黔东南苗疆的自身传统,学界所知极少,或将晚近社会结构套用在开辟之前的苗疆社会上,或猜测大于实证。树鑫非常用心地从雍乾之际形成的《南征日记》入手,从蛛丝马迹中推寻黔东南苗疆自身的村落、人群与组织情况,虽然还只是初步性的考察,但已经相当难得。接下来,本书在深入考辨清代土司制度与“厅”制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经济变迁,细致而深入地呈现了清王朝的统治秩序如何在一个无君长传统之地展开,以及从中怎样产生了一种奇特的土弁制度。

雍正年间开辟苗疆之后,如何对之进行治理存在争议。以兵部侍郎王士俊为代表的官员建议选择、扶植代理人作为土司来管辖苗民,而经略苗疆贵州总督兼管巡抚事的张广泗则认为该地向无首领,“其情涣而不相联,人散而不所属”,主张编立保甲,设立乡约保长。如此,则这块新辟之地,在基层社会治理上,几乎与内地等同,并无“新疆”特色。清王朝最终采纳的就是这一方案。结合更长的时段与更广阔的地域来考察,我们是可以理解清王朝的这一决策的。经过明清两代的持续经营,贵州及其附近的大多数土司已经消亡,过去王朝难以直接统治的众多非汉人群大多成了国家的编户齐民,留存的土司,统治权力也受到极大压缩。具体到黔东南苗疆地区,经过雍正年间的大力征伐,军队已经深入驻扎,大批屯堡次第建立,理苗厅等流官机构顺利设置,清王朝有足够的自信在此实施内地的制度,“无中生有”地扶植土司之类的代理人在许多官员看来已经没有必要。

然而,统治实践中遇到的困难远比设想的复杂。公务人员的有限、语言的不通、缺乏内地士绅阶层之类的代理人,使地方官员不得不倚重在开辟苗疆和平定“苗乱”中发挥重大作用的熟悉苗情、能懂苗语的通事人员,给予他们土外委、土千总、土把总等头衔,赋予他们一定的权力,协助官府施政。这就是苗疆土弁制度的由来。而乾隆初年张广泗等官员所谋划的仿照内地保甲、乡约在“新辟苗疆”签立头人的制度,事实上被搁置了数十年,直到苗疆民众与官府之间的隔膜得到较大改善后才逐渐实施。相应的,土弁的职权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苗寨脱离土弁而直接归属地方官府管理的情形不断出现,到晚清时期,地方动乱进一步削弱了土弁的势力与管辖范围,动乱平定之后,地方当局善后规划中提出的裁革土司之议,以及黔东南苗疆地方流官政府的应对之策,使土弁在基层社会权力格局中的地位更趋式微。

树鑫在地方社会史的脉络中,清晰地论述了土弁的兴衰过程,揭示了王朝在一个无君长传统之地建立统治秩序时,直接统治的意图与政策制度是如何与现实碰撞的,面对着实际困难的地方官员,不得不违背自己的初衷乃至朝廷的规定,扶植起土弁作为代理人,而随着苗寨自身社会力量的整合、发展以及苗区民众对官府与汉语的日渐了解,官员们因势利导,最终一步步废除了自己扶植起来的土弁,可以置于保甲、乡约体系之中的头人等则成了新的代理人,苗疆社会在基层社会治理方面就此与内地更加接近。开辟苗疆之初所设计的制度,百年之后才得到贯彻。

“不伦不类”的土弁

在苗疆社会中长期扮演着重要角色的土弁,与其他代理人相较,有什么特色呢?随着研究的深入,目前学界已经充分认识到,土弁虽然设置在非汉地区,且通常系终身制,但他们中许多人并不管理村寨,也不世袭,又大多没有印信、号纸,因此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土司。然而学者们也注意到土弁在西南许多地区具有管理地方的实权,与世袭土司无异。树鑫通过考察土弁制度在苗疆社会中的实践情景,将对土弁的认识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清朝平定苗疆得胜图

黔东南苗疆土弁的来源复杂,包括邻近苗疆的内地州县的民人、邻近苗疆的内地州县土司的后人,以及土司辖下的土民等。因为乾隆初年张广泗等官员关于苗疆不设土司的意见最终成为定制,所以在朝廷层面,土弁未能获得正式授权和任命,更没有印信、号纸之类代表着朝廷认可的文件,他们没有自己的领地,也没有被授予征粮与处理命盗案件的权力,他们甚至每年领取工食银——而土司通常不领薪。不管从哪个角度看,他们都不像土司,所以光绪《黎平府志》在介绍了土弁之后,不忘补充一句“各寨均归其管束,由布政使司颁给钤记。向无土司”。

程序上,清代土弁的授职,应系中央政府批准后由地方督抚佥给委牌委任,但在实践中,从督抚直至府厅州县的各级官员,都设置了大量未经中央认可的土弁。因此,不同的土弁,其授权来自不同层级的官府,非常随意和混乱。乾隆朝后期,经福康安和云贵总督李侍尧的推动,才制定出土弁的承袭章程,试图杜绝督抚擅专之权,并对那些地方官员擅设的土弁进行裁汰,但实际上仍然以父祖有功为由,保留了大批这类土弁。而地方官府也并未恪遵革除不合法土弁之令,“上革下不革,明革暗不革”。这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也许不能简单归于官员们阳奉阴违的积习。这可能与他们更为熟悉地方情形、面临着地方治理的实际困难有关——如果完全按朝廷命令清理土弁,施政将面临重重困难。

土司职位通常是世袭的,但土弁在承袭时却有“照流官例更替”的规定,地方官在委任土弁时,又常常对其权力做出限制,仅让其协助治安缉查,不许其“理村寨”,禁止其掌握有关钱粮、夫役、词讼的权力,同时还发给土弁“工食银”——这是官员衙署中额设的吏役的待遇,如此,土弁具有“在官人役”的身份特征,同真正的土司相去甚远。但显然也不应把他们视为衙役、书吏之流,因为在嘉庆《大清会典》的《兵部》卷中,“土弁”与“土司”并列。

在处理地方事务时,许多土弁常常跨过地方官府给他们划定的权力边界,成为村寨的实际统治者,掌赋役、词讼、采买兵米等事。为了更好施政,地方官员许多时候对此持默许乃至纵容的态度。而贵州地方当局未经中央政府批准,擅自换给通事以土弁职衔和委照,并允许其世袭的做法,更使土弁俨然土司,而他们也常以土司自居,或被苗民视为土司。

综上,本书为我们揭示了一种权力来源多样、身份界定模糊、难以归于正式职官体系、介于合法不合法之间、运作与规定常常脱节、各方对之有不同解释的“不伦不类”的土弁制度,其兴衰深刻反映出王朝秩序进入一个无君长传统之地并不断深入的过程。其中所蕴含的学理价值,读者自有明鉴,不待我赘言。

树鑫从本科学位论文到博士学位论文,都是在我的指导下完成的。我目睹了他的学术成长过程,并且从中获益匪浅——“教学相长”对我们来说是准确而朴实的表述。现在他的大作出版,我读后深受启发,拉拉杂杂写了一些话,权当序言。

2022年3月5日

于广州中山大学康乐园

    责任编辑:钟源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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