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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冨谷至:中国古代的正义观
何为正义?正义是可能的吗?从亚里士多德到罗尔斯,均对此聚讼不休。9月22日,京都大学教授冨谷至做客华东师范大学,讲演《杀人而义——中国古代的正义》,分享了他对中国古代正义观的最新思考。鉴于“正义”概念源自西方,为顺应语境,减少歧义,冨谷至采用英语报告,由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李磊副教授翻译。
讲座现场
“义”该如何翻译?
冨谷至在阅读中国古代典籍时发现,“正”和“义”在儒家经典中不是以固定词组出现的,而“义”作为儒家“五常”仁、义、礼、智、信之一,出现频率非常高,我们受现代汉语的影响,很可能就会把“义”理解为“正义”。他特别查证了中英辞典,英语中的“justice”既可以翻译为“正义”,也可以翻译为“公正”。那么,中国古代“义”的内涵等同于“正义”或“公正”吗?冨谷至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他首先解读了自己讲演题目中的“杀人而义”。《周礼》记载:“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勿仇,仇之则死。”《尚书·康诰》也记:“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所谓“杀人而义”,意思是“义”存在于一人对另一人的杀戮行为中,由此衍生出“义战”这个概念,孟子曰:“春秋无义战。彼善于此,则有之矣。征者,上伐下也,敌国不相征也。”“义战”一词传到了日本,三省堂《大辞林》解释是“为正义而发动的战争”,汉学名宿理雅各在英译《孟子》中也把“义战”理解成正义之战。冨谷至总结道,在日语和英语翻译里,都把“义”理解成公正(justice)、公平(fair)或正当(right),那就意味着,以上提到的“义”是指正义之战,是为了“义”而杀人或进行战争的正当性。
西方学者在翻译中国古代典籍时,常常就是这样理解“义”的。在《论语》一书中“义”出现的频率颇高,而且被孔子视为非常重要的伦理和道德品质,西方著名的《论语》译本出自伯顿·沃森之手,他坚持将《论语》中的这些“义”都翻译为“正当的”,说明这种对中国古代典籍的解释已经较为普遍了。冨谷至表示他不认同这种翻译和解释。
作为duty的“义”
冨谷至从“非其鬼而祭之,谄也;见义不为,无勇也”这一句话的分析入手,他认为如果把“见义不为”的“义”也理解为“正义”或“正当”就犯了断章取义的错误,这句话是要和前一句联系起来理解的。前半句的意思的“不是你当祭的鬼而祭他,这是你存心谄媚”,因为这是浪费时间做一些不需要你做的事,所以“见义不为”指的是某人应该做却没去做某件事,至于这件事是不是正确的,孔子并未多言。换言之,行动原因是“应该”而非“正当”。
孔子曾言“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这里的“不义”也是没有做该做之事的含义,义与不义结合,并非意味着富贵“正当—不正当”或“公平—不公平”,事实上儒家并不否认名利富贵,只是认为人应该先做好自己该做的事,如果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而富贵,在孔子看来这就像浮云一样。同样,华兹生把《论语》中的“其使民也义”译作“他以正当方式招募百姓”,冨谷至认为其实应该译为“他以合适方式招募百姓”。《尔雅·释名》:“义,宜也。裁制事物使合宜。”“义”译成日语则是よるしく或むべなり,意为责任。因此,“杀人而义”不是指杀戮以遵循正义,而是践行应做之事从而杀人,正当与否,未在考虑当中。
《史记·刺客列传》记载智伯的家臣豫让刺杀赵襄子失败,奇怪的是赵襄子因“彼义人也”放过了刺客,为什么豫让被认为是“义人”呢?《汉语大词典》对“义人”解释是“言行符合正义或道德标准的人”,豫让为帮智伯报仇是为了正义吗?冨谷至认为恐怕未必,豫让替智伯报仇,只是为了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已,和我们一般理解的“正义”概念无涉。
更进一步,冨谷至发现秦汉时期形成不少“某义”词语,如忠义、孝义、仁义,他认为这些词语依次表示“保持忠诚”、“恪守孝道”、“践行仁德”,在“某义”这个辞例中,通常“某”表示美德,“义”表示履行这种美德的责任。至此,冨谷至给出了自己的看法:“义”的合适英译应是duty或obligation,不能用现代的正义观来理解古代的“义”。
中外“正义”观之歧异
澄清“义”的基本含义后,冨谷至转向讨论“正义”的问题。前已说明,“正义”这个词在中国古代并不常见。五经中也没有把“正”和“义”作为固定词组,他指出“正义”的一个出处是《荀子·正名》中说:“正利而为谓之事,正义而为谓之行。所以知之在人者谓之知;知有所合谓之智。”他引用清人俞越《诸子评议》的解说,“正”是“当”的意思,“正义”、“正利”并称,应理解为:出于利且不失其正,谓之事业;依照恰当标准去做,谓之德行。另一个例子是《荀子·儒效》:“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难道这是表示不学习的人就缺乏正义感吗?显然不是,这句话体现了儒家的义利之辨,正可以呼应孔子的“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不学问,无正义”意思就是:如果不学习,我就不知道自己该践行何事。可见,“正义”的内涵也与一个人需要履行的义务和责任有关。
冨谷至总结道,日语中“正义”近义词是“公平(fair)”或“平等(equal)”,英译为“justice”或“right”,现代汉语情况也类似,用“正义”这个词可以对应英语中的“justice”。但是在西方语境中,“正义”观念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意为各得其所,宜得所有。西方思想家们为了“正义”辩论了上千年,焦点就在于如何进行社会分配才是公正的。
冨谷至认为中国情况迥然不同,他指出在中国古代经典中,“正义”两个字符能否组成固定词组仍值得怀疑,更常见的词是忠义、孝义、仁义等,但这些品质都是主观上的,不能与他人共享,因而中国的“正义”与西方客观的“分配正义”全然不同,甚至可能与之相对,因为具有个人色彩的“正义”反而会对公正、公平造成挑战。在古代中国,以“正义”理由履行责任,可能会导致出于正当理由的杀戮与战争,但这不代表“正义”的出发点是justice,是客观的。
讲座最后,冨谷至说:“古代中国的正义等于duty,这就是我的结论。”
讲座结束后,听众们就“正义”观念的个体性和客观性提出了很多问题。有的听众认为商周时期的“义”也有着群体活动的内涵,为何后来变成个人所有的呢?冨谷至答,这可能是因为随着西周以来社会和思想的变化,“仪”、“礼”等逐渐承担“义”的群体功能,于是“义”慢慢演变成“个人责任”的含义。
另一位听众则关心“义”在秦汉以降的流变,比如“义军”一词,不就有justice的意味吗?冨谷至表示这种现象确实也存在,古代中国的duty型正义有时能达成justice型正义的效果,但中国式“正义”观是针对个人行为的而不是客观集体的,更多具有不能分享的性质,这也是他本人研究中西法制观念异同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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